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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30-105841-78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弥政发〔2017〕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弥勒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政府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 

  第七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包括项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和方式等;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三)记录、汇总、核对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四)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 

  (五)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 

  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第十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缴库期限: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实行按月上缴,执收单位本月取得的收入应于次月10日前全额上缴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应于取得收入10日内全额上缴国库。 

  政府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行按季上缴,执收单位应于季度终了10日内全额上缴国库。 

  其他未明确上缴期限的非税收入,按照市财政局通知的期限缴纳。 

  第十二条  对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逐步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缴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确定的收入归集和缴库要求,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应当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项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推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采取网络、手机等方式缴纳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根据缴款人缴款时生成的相关电子凭据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相互替代。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市财政局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非税收入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执收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非税收入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并加大预决算公开力度,提高非税收入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和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按照职责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征收、缴纳、管理非税收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印发: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