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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30-105933-51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财政局弱有所扶 保障困难群众和残疾人生活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促进民生持续改善,确保弥勒市困难群众、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等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兜住底线,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努力做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一是加强资金保障,稳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到728元/人.月、6038元/人.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到947元/人.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提高到2000元/人.月、散居孤儿提高到1340万元。2023年1-11月共筹措下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10,097.23万元,其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6005.49万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2091.77万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1222.13万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2.74万元、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553.43万元,孤儿救助191.67万元,提升了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是加强引导,积极支持残疾事业发展。今年,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市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市原来的每人每月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2023年1-11月共筹措下达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1453.89万元,其中安排残疾人“两项目补贴”1240.47万元,积极支持提高残疾人“两项目补贴”标准、实施残疾人康复救助、技能培训等项目,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是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弥勒市财政局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从拨款程序上加强管理,所有资金必须按照程序运行,做到资金拨付准确及时;从资金使用上加强监督,对重点项目建立了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制度,年终统一进行考核;完善日常督导服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做到为贫困残疾人办实事、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