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30-110058-51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1-0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认真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标准调整政策
为进一步保障卫生防疫人员权益,弥勒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提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相关政策,将原卫生防疫津贴四类标准每人每月72元、56元、40元、24元分别调整为560元、450元、350元、26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经核实,我市共有60人符合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其中一类标准30人,二类标准23人,三类标准7人。每年需要资金370,450元,其中2020年所需资金市级财政已列入2021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据了解,于今年4月已全部补发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