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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30-112121-03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4-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报告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弥勒市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健全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弥勒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形式。 

  根据《弥勒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弥政发〔2014〕193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红人社发〔2019〕71号)《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红人社发[2020]128号)等文件要求,弥勒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主要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种方式,具体政策如下: 

  1.个人缴费。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2.参保人年满60岁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93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元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元的市级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享受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市人民政府每月加发不低于2元的基础养老金。 

  3.对于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依次享受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参保人所选档次标准的6.5%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所需资金,除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外,超出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 

  4.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的,由省级财政按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参保的,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由县级财政逐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县级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省级108元/人/月、县级5元/人/月)。 

  5.参保人在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市财政给予12个月全市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二)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 

  我市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8%以上,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完成四方对账工作,及时划拨资金,对低保特困人口实行财政代缴保费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实现老有所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

  2.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

  3. 参阅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4.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参保覆盖率和群众满意率力争达到100%。 

  (三)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财务管理情况 

  (1)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在弥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 

  (2)中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账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积极采取措施,一是在预留3个月养老金的基础上,将其余基金全部转为定期存款;二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活期存款严格按照定期存款3个月的利率标准,银行给付利息。 

  (3)严格按照《弥勒市社会保险基金申请、审批、拨付、监控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基金支付控制制度。涉及基金支付时,按以下流程操作:业务人员制单——财务负责人审核——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签字——局基金监督科科长签字——人社局分管副局长签字,层层把关,杜绝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4)中心设会计、出纳岗位,基金财务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类凭证,建立会计档案并及时归档。 

  (5)中心严格按照责任分离的规定,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空白支票与财务印章由会计、出纳分开保管,使用财务印鉴章时,必须核对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和财务专用票据的金额,留存签名的原件存入会计档案。 

  (6)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开户银行、财政三方对账机制,会计、出纳每月与开户银行、财政部门核对,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7)网银U盾管理制度。出纳配备具有基本权限的制单网银U盾(设置密码),可随时上网查询账户状况,包括当日及历史交易明细、时点余额等详细信息,并且可以提交办理支付款项的指令。会计配备复核权限的U盾(设置密码),必须对网上银行收支结算指令进行复核方可完成支付款项。出纳、会计所使用的网银U盾视作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并将其密码与网银密钥分开保管。 

  2.组织机构情况 

  (1)弥勒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因事设岗,制定岗位责任制,设置经办机构负责人管理岗、市乡两级业务经办岗、村级协办员、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档案管理员、会计、出纳、统计等岗位,定岗定责,职责明确。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城居保中心相继制定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评价制度、绩效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年终考核、评优等与这些制度为依据。 

  (3)中心成立内部稽核组,各个业务岗位之间的内部控制职责明确、业务信息传递、反馈、监控流程规范。各项待遇支付时,首先由副主任审核、中心负责人复核、基金监督科复核、局分管领导审核。做到了各个环节互相监督制约。 

  (4)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业务培训、规范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等措施,切实加强了社保经办队伍尤其是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有力地促进了领导班子及经办人员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业务运行情况: 

  (1)参保管理: 

  a、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农商行等金融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本人填写《红河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b、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负责指导参保人填写《参保表》、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对参保缴费人员初审是否符合参保条件,符合参保条件的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审核、确认。 

  c、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确认,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2)变更、关系转移管理: 

  A、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a)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地址、缴费档次等内容发生变化时,参保人到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红河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乡镇(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变更材料审核、确认后,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变更事项,并将变更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复核、确认。 

  (b)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B、个人账户注销: 

  (a)参保人因出国(境)定居或身故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参保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国(境)定居证明、银行账户;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银行账户,医院出具的亲属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能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到乡镇(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红河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也可直接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 

  (b)乡镇(处)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初审无误的,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c)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农信社等金融卡将资金支付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上,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C、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转移户籍的,转出地县级经办机构将其参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转入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D、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做封存处理,待达到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跨制度转移接续手续。 

  E、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F、流动人员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后,其在原参保地和接续地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金额累计计算。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按转入地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G、关系转移时,需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由经办人员按操作流程办理。 

  (3)当年达龄人员补缴工作: 

  a、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其年满60周岁时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时要到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填写《红河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参保人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建立补缴信息,并通知补缴人在线上税务征缴系统或各税务征缴点补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将征缴数据报送给市税务局后进行征缴。 

  b、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确认个人补缴资金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缴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4)个人帐户管理: 

  a、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金额到账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应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b、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截至目前,我市暂无村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补助情况。 

  (5)待遇审核及支付管理: 

  a、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通知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b、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人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等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c、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在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计算并核定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及时通过农信社为参保人发放养老金,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d、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由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通知村(社区)协办员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本市实施之日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e、养老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自2021年1月起,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前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系统推送至农信社发放养老金,全部线上推送,不在实行人工报盘。 

  f、待遇领取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g、待遇领取人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身故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填写《弥勒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死亡人员结算申请审批表》。乡镇(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办人员上报相关材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并发放标准待遇12个月一次性丧葬补助。 

  h、待遇领取人因出国(境)定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应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i、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认证方式多种多样,实行线上线下认证,每年3月、9月认证。线上登录云南人社12333或税务城乡居民缴费系统等第三方社会保险关联方注册后按提示进行认证。线下被认证人携带有效证件到认证机构或地点: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会、村小组进行认证,对行动不方便的人员上门认证。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后,于次月补发从停发之日起的养老金。 

  4.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弥勒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主任为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熟练的人员为信息系统专(兼)职管理人员。 

  (1)信息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口令、业务操作使用权限的设置和管理。业务经办人员需要授权计算机管理操作模块和项目,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交信息系统管理员提交上级管理员执行授权。 

  (2)严禁业务人员将本人使用的操作口令、密码交他人操作使用。业务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立即停止并收回使用授权内容。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我市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的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98%以上,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完成四方对账工作,及时划拨资金,对低保特困人口实行财政代缴保费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实现老有所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绩效评价原则、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抽样等。 

  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20〕10 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绩〔2020〕11 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州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红财预〔2015〕97 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次绩效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可靠,主要通过因素法、数据分析等方法,对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1.成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

  2.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的相关基础信息资料,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项目实施涉及填报相关绩效信息。 

  4.根据填报信息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逐项打分,撰写《自评报告》。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自评表) 

  (一)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绩效评价综合得分100分,绩效评价等级为优。 

  (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2022 年弥勒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得到了有效地执行,体现了政府对惠民政策的大力支持,一定程度上对城乡居民给予了经济资助,增加了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分析。 

  按照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的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项目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分析,逐项打分,并对扣分指标的扣分原因进行具体分析。 

  1.项目立项政策依据充分、规范 

  2.绩效目标合理、绩效指标明确 

  3.资金投入预算科学、分配合理 

  (二)项目过程情况分析。 

  项目过程主要是从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资金管理中资金到位及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合规 

  2.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健全,制度执行有效。 

  (三)项目产出情况分析。 

  项目产出主要是从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补贴按标准补助,困难群体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优惠政策。 

  (四)项目效益情况分析。 

  项目绩效主要是从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参保人员满意度3个方面进行分析,城乡居民领取待遇人员生活得到极大改善,受益人员满意度达90%以上。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 

  1.持续推进参保扩面,社会保障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工作稳健发展。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330391人,完成州级下达目标任务329166人的100.3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各项代缴政策落实落地,低保、特困、致贫返贫人员等困难群体100%的代缴工作按期完成,全市代缴养老保险费12271人154.78万元,其中:一二级重残人员3207人64.14万元、中轻度残人员3603人36.03万元、低保特困群体5461人54.61万元,有效解决困难群体缴费难题。 

  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全年累计发放养老保险金10519.11万元惠及788885人次,发放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金69.38万元惠及6242人次,发放3622人丧葬补助金477.83 万元,发放1550人退保费209.11万元,发放1857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890万元。 

  2.社保基金管理落实落细、有力维护基金安全。从源头抓严抓实基金出口,突出重点环节、重点业务和重点岗位,全面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机制,常态化开展社保基金安全警示教育。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18488.35万元,基金累计60830.54万元;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金3批次729.48万元,基金累计65866.55万元。一是全面推进待遇资格认证常态化,建立手机认证为主、手工认证为辅的认证模式,规范开展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严防违规多领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3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67344人,手机认证64464人占应认证人数的95.72%,手工认证1826人占应认证人数的2.72%,未认证人员1054人占应认证人数的1.56%,未认证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待遇发放;10月组织开展下半年待遇领取资格认证68395人,手机认证56620人占应认证人数的83%,未认证人员10370人占应认证人数的15%,终止发放95人,暂停发放566人,手工认证744人,认证工作还在持续开展。二是积极开展多领冒领基金追缴工作。通过核实上级人社部门下发疑点数据、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比对,核准多领冒领社保待遇信息,组织人员上门政策宣传,下达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追缴通知书,依法开展追偿工作。截止12月底,共追缴425人多领冒领资金20.55万元,其中:核实上级下发数据7批人次850人,追回80人违规资金15.61万元;自查核实追回417人违规资金18.58万元。 

  3.社保服务水平上台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更便民。城乡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和区域转移业务全面开展,社保关系不再制约参保人的区域流动,参保人根据意愿办理市内、州内、省内、省外四个区域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出业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制度转移接续业务渠道畅通。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107人,转入46人,转入资金18.1万元;转出61人,转出资金9.63万元。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截止12月底,我市被征地农民完成身份认定8079人,其中:符合保障条件2722人,不符合保障条件5357人。共兑现参保补助1865人补助资金890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857人兑现补助资金888.5万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8人兑现补助资金1.5万元。 

  5.社会保障卡管理规范,应发尽发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共制卡554870人,完成率102.96%,激活金融功能500477人,激活率90.20%,我市常住人口538083人,电子社保卡申领196491人,领取率36.43%,上级下达电子社保卡申领计划数30%,完成率113.90%。惠民惠农社保卡管理成效显著,全市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涉及150780人,已制卡150653张,金融功能激活149574人,激活率达99.28%。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线上参保登记不畅通。与“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有较大差距,新参保人员不能通过手机在线上办理参保登记,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云南人社12333和云南省人社服务网上大厅堵点、云南省人社服务网上大厅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堵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和税务城乡居民缴费系统堵点。 

  2.由于部分征地项目时间久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情况不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难度大;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层次不高,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需要更完善、更有吸引力的制度政策。 

  3.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人员大多数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老年人,基本不会使用手机自助认证,更多人员认证要依靠村组的基层社保服务,点多面广的服务群体导致认证工作进度缓慢。 

  4.社保卡管理还存在诸多困难。一是补贴对象基础信息不准确,身份证号不正确导致数据比对为未制卡人员;二是部门补贴所报补贴对象名册变化大无法定稿,已反馈如死亡、身份证号校验不通过、身份证号15位、17位、19位等情况,再次报表时问题还一直存在,反馈有误的错误数据没有核实修改,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三是补贴对象信息缺失,无法督促通知即时制卡补卡,影响制卡补卡进度。四是由于人员流动较大,有部分人员外出务工,人不在省内导致无法及时制卡、补卡、激活金融功能,另有部分补贴对象长期居住省外,并在省外办理了省外社保卡,办理云南省社保卡的意愿不高;五是部分人员因变更信息(变更姓名、照片)等已在人人社部门打印换卡通知单,但迟迟未到银行补卡,或未制卡人员多次通知制卡但一直未制卡,还有部分未激活社保卡金融功能人员经多次通知都未到制卡银行激活金融功功能,存在主观制卡、激活的动力不足。 

  七、有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加大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力度,从制度上调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面。 

  (二)持续推进社会保障卡应发尽发工作,加大应制未制人员督促力度,尽快完成制卡,同时严格做好社保卡交接工作,做好每张卡发放的流转环节、保管地点、责任人、发放时间、签收人、发放方式等全流程记录,确保人人持有社会保障卡。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附件: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度项目支出绩效单位自评表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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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2-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