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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1021-173932-11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0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弥勒市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文件要求,受弥勒市财政局委托,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7年12月01日至12月20日,对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截止2017年11月30日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了评审。弥勒市民政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提供了书面承诺。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评审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求,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等规定: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按照士兵服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助,其中省级承担15000元,剩余部分资金由州、市按照3:7的标准进行配套。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按照士兵服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为基准补助80%,即3600元/年。按比例由省、州、市承担,其中省级承担1200元,州级承担800元,市级承担1600元。

  (3)退役士兵立功受奖奖励金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3600元/年的标准结合退役士兵立功等级进行不同比例的奖励,资金由省、州、市按照1:1:1的比例承担。

  2.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

  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改善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支前民工、60岁退役士兵生活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6〕22号)、《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出国参战民兵民工生活补助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红财社〔2016〕17号)及《弥勒市民政局关于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施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弥民报〔2006〕36号)相关规定:

  (1)2017年参军参战人员的补助标准为516元/人·月,其中中央承担400元,省级承担100元,市级承担16元(市级承担自2010年2元/人·月的基础上,每年上调2元)。

  (2)2017年度援越援老民工、支前民工生活补助标准为140元/人·月,其中省级承担76元,市级承担64元。

  (3)60岁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资金均由中央财政资金承担,市级不需配套。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项目年初预算申报时设立的绩效目标是:

  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项目经费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项目经费范围内受理、审批补助申请,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发放补助,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绩效评价前期调研及相关资料显示,预算申报时确立的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结合本项目立项的背景、目的及依据,在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深入讨论的基础上,将本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细化为:

  1.补助对象精准化,做到不多补,不漏补,审批程序完备。

  2.资金使用合规,会计核算规范。

  3.增强政策宣传力度,政策知晓率达95%。

  4.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发放,补助标准执行准确率达100%。

  5.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达100%。

  6.资金充分使用,资金使用率达100%。

  7.受益对象满意度达95%。

  (三)项目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预算批复情况,资金预算安排如下: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

  参照上年退役士兵实际补助情况,结合上级财政、本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配套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预算4,000,000.00元,用于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一次补助、立功受奖奖金及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2)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

  参照上年弥勒市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支前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实际补助情况,结合上级财政、本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配套2017年度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补助资金预算1,198,400.00元,用于发放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支前民工人员生活补助。

  2.项目资金投入及支出结余情况

  投入情况: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预算资金实际到位3,000,000.00元,未到位资金1,000,000.000元,到位率75.00%。未到位原因:2017年临近年末,弥勒市财政资金紧缺等客观原因,未及时拨付。

  (2)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预算资金实际到位1,198,400.00元,未到位资金0.00元,到位率100.00%。

  支出结余情况: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共计使用2,725,565.00元,使用率90.85%,结余资金274,435.00元。结余原因:2017年转业士官选岗的人数增加,选择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的人数相对较少,导致资金结余。

  (2)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资金共计使用1,158,583.81元,使用率96.68%,结余资金39,816.19元。结余原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受补助对象相较预算情况发生较小范围的增减变动,导致资金存在结余。

  (四)项目实施内容

  弥勒市民政相关部门接受相关人员的补助申请,核实人员实际情况,按照项目资金的发放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的核算和发放,做到发放对象的准确合理,做到不多补、不漏补。

  (五)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1.项目组织情况

  (1)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

  退役士兵按照相关标准向弥勒市民政局安置科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由弥勒市民政局安置科审核,并进行核算汇总,经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出纳人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2)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村委会核实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步核实后,报弥勒市民政局优抚部门审核、汇总,经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录入优抚系统依次上报至州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州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依次审批通过后由弥勒市民政局财务部出纳人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按照实际人数,依据法定补助标准据实发放,经费使用按计划进度进行。

  二、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预算部门应于项目结束后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弥勒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弥勒市财政局根据预算部门自我评价情况及再评价情况,提出整改意见。预算部门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优化预算支出管理。

  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保证2018年度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于2017年12月组织实施,期间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经费项目年度尚未结束,还未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因此,弥勒市民政局绩效自评未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

  三、绩效评价组织情况

  (一)绩效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3号);

  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

  6.《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的通知》(云财绩〔2013〕46号);

  7.《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文件>的通知》(云民优〔2016〕22号);

  8.《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出国参战民兵民工生活补助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红财社〔2016〕17号);

  9.《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

  10.《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

  11.《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

  12.弥勒市民政局关于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施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弥民报〔2006〕36号)。

  (二)绩效评价方法

  根据弥勒市财政局《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对弥勒市环保局等部门2017年度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的通知》(弥财发〔2017〕277号)统一部署,本次绩效评价工作采用审阅资料、实地评价等评价方法,以定量评价为主、定性评价为辅、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1.审阅资料。收集与项目预算、管理、绩效相关的评价资料,并对评价资料进行审阅。

  2.实地评价。通过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按照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立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实地评价工作。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国家、云南省、弥勒市制定的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设置本项目指标体系,具体为:根据“项目资金(管理)流程”设置一级指标4个,根据“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的原则设置二级指标6个,根据二级指标内容,依据相关标准进一步将其分解为具体可操作的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三级指标18个。

  本次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100~90(含)分为优、90~80(含)为良,80~60(含)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四、绩效评价结论

  (一)项目绩效评价综合结论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88.84分,评价等级为“良”。综合评价结论如下:

  在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参照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经费,绩效目标基本得以实现。但在经费管理过程中仍存在需要完善的环节,如预算绩效目标不清晰,难以量化;预算准确性不高,不合理占用市级财政资金;资金专项管理不规范,市级以上资金拨付不足,占用市级资金进行发放;存在项目支出会计核算不准确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项目绩效目标7项,完成5项,未完成2项。资金使用合规、会计核算规范,资金使用率2项目标未完成。

  1.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分析

序号

绩效指标名称

预期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

受益对象准确性

补助对象精准化,做到不多补,不漏补,审批程序完备。

补助流程清晰,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相关记录。

2

资金使用合规性

资金使用合规,会计核算规范。

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

会计核算规范性

会计核算规范性不足。

3

政策知晓率

增强政策宣传力度,政策知晓率达95%。

政策知晓率99.03%。

4

补助标准执行准确性

按照国家补助标准发放,补助标准执行准确率达100%。

补助标准执行准确率100%。

5

资金发放及时性

及时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及时率达100%。

资金发放及时率100%。

6

资金使用率

资金充分使用,资金使用率达100%。

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资金使用率90.85%;

②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率96.68%。

7

受益对象满意度

受益对象满意度达95%。

受益对象满意度95.95%。

  2.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1)2017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发放情况如下:

项目

受益人数

实际发放

总金额

市级以上

  应承担金额

市级以上实际使用金额

市级应

承担金额

市级实际

支出金额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3

1,134,900.00

371,970.00

772,300.00

762,930.00

2,672,720.00

退役士兵一次性生活补助

130

2,282,400.00

1,268,000.00

1,014,400.00

退役士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15

27,720.00

18,480.00

9,240.00

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43

51,645.00

-

-

51,645.00

51,645.00

退役士兵选岗公证费

 

1,200.00

-

-

1,200.00

1,200.00

合计

191

3,497,865.00

1,658,450.00

772,300.00

1,839,415.00

2,725,565.00

  2017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市级以上资金下拨不足,占用市级资金进行发放,涉及金额886,150.00元。

  (2)2017年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情况如下:

人员分类

参军参战人员

受益人次

中央资金支出金额

省级资金支出金额

市级资金支出金额

第一季度

6001

2,400,488.37

600,122.09

96,019.53

第二季度

5582

2,232,730.23

558,182.56

89,309.21

第三季度

5588

2,235,130.23

558,782.56

89,405.21

第四季度

5489

2,195,446.51

548,861.63

87,817.86

小计

22660

9,063,795.34

2,265,948.84

362,551.81

 

援越援老民工

第一季度

1735

-

131,832.86

111,017.14

第二季度

1722

-

130,872.00

110,208.00

第三季度

1695

-

128,820.00

108,480.00

第四季度

1671

-

126,996.00

106,944.00

小计

6823

 

518,520.86

436,649.14

 

支前民工

第一季度

1409

-

107,111.14

90,198.86

第二季度

1398

-

106,248.00

89,472.00

第三季度

1404

-

106,704.00

89,856.00

第四季度

1404

-

106,704.00

89,856.00

小计

5615

 

426,767.14

359,382.86

合 计

35098

9,063,795.34

3,211,236.84

1,158,583.81

  五、绩效评价情况分析

  (一)投入情况分析

  投入情况指标满分为20分,实际得分16.95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84.75%。具体分析如下:

  1.项目政策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目标不够明确。2017年弥勒市民政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和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资金项目进行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发文,申报程序符合要求;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决策,且与弥勒市民政局职责密切相关。但绩效目标不能全面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与效果,缺乏清晰、可衡量的考核指标。

  2.资金保障责任明确,资金落实存在不到位,预算准确性不高。《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弥勒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弥政办发〔2016〕151号)明确了资金保障责任,弥勒市政府根据文件要求拨付项目资金。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未足额拨付到位,且其资金预算准确率待提高。

  (二)过程情况分析

  过程情况指标满分为25分,实际得分19.0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76.00%。具体分析如下:

  1.业务管理方面。弥勒市民政局明确相关补助申请审批流程,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管理制度进行项目管理;补助流程清晰,对补助对象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受益对象准确;档案资料归集、管理规范。

  2.财务管理方面。弥勒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有效保证了资金安全。但存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市级以上资金下拨不足,占用市级资金进行发放的情况;另外还存在属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资金支出范围的支出从其他优抚项目资金支出,会计核算存在差错。

  (三)产出情况分析

  产出情况指标满分为35分,实际得分33.70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6.29%。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文件精神,弥勒市民政局加大补助政策宣传,提高相关人员对补助政策的认知度。满意度调查显示,政策知晓率达99.03%;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执行准确率达100%;弥勒市民政局2017年度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资金使用率为90.85%,参军参战、援越援老民工、60岁退役士兵等人员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率为96.68%;资金发放及时,资金利用充分性高。

  (四)效果情况分析

  效果情况指标满分为20分,实际得分19.19分,占该项满分分值的95.95%。具体分析如下:

  通过现场问卷调查显示,项目实施满意度为95.95%,各项指标得分均在9分以上,满意度较好。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预算申报过程中绩效目标不明确。

  弥勒市民政局进行预算申报时,未将绩效目标明确细化,在实际项目进行过程中缺乏量化指标,难以对其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合理衡量,影响项目效率。

  (二)预算准确性不高,不合理占用财政资金。

  2017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实际总支出3,497,865.00元,按照中央、省级、州级、市级分摊标准,弥勒市级财政2017年应承担1,839,415.00元,占年初市级资金预算4,000,000.00元的45.99%,占市级到位资金3,000,000.00元的61.31%,不合理占用市级财政资金约1,160,585.00元。预算准确性待提高。

  (三)经费专项使用不规范。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35号)2017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实际支出3,497,865.00元,按照中央、省级、州级、市级分摊标准,市级以上资金应承担1,658,450.00元,由于2017年市级以上资金仅下拨了772,300.00元,弥勒市民政局从市级资金中超范围列支886,150.00元,导致弥勒市级2017年本应承担1,839,415.00元,实际支出2,725,565.00元。

  (四)经费支出核算准确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应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补助及立功受奖奖励金列支的立功受奖金5,460.00元从其他优抚项目资金中列支,属会计差错,经费支出核算准确性有待加强。

  七、建议

  (一)细化绩效目标申报。

  规范项目预算申报,清晰了解项目执行环节,根据项目情况设置合理可操作的项目绩效目标,使其量化、清晰、可衡量,运用于预算申报、项目执行过程及年终绩效评价中,规范预算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提高预算准确性,减少本级财政资金不合理占用。

  按照项目特点,根据项目年度经费支出预测及各级财政应负担经费比例进行合理预算,提升预算准确性,降低预算与实际支出的差距,减少财政资金的不合理占用,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规范经费支出专项管理。

  按照《弥勒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的通知》(弥财发〔2017〕26号))严格管理项目资金,规范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强经费支出会计核算准确性。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严格、准确界定项目支出核算范围,加强会计核算准确性。

  附件:1.被评价单位承诺函

  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绩效评价评分表

  4.绩效评价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表

  5.绩效评价调查问卷结果汇总表

  6.绩效评价事实认定

  7.评审机构项目组主要成员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2绩效评价指标体系.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