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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hxzzfj/2025-0002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执罚决书〔2025〕第217号)

案由:弥勒市爱巢建材经营部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日期:2025年12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执罚决书〔2025〕第217号

处罚内容:

1.弥勒市爱巢建材经营部30日内改正;

2.罚款玖佰玖拾元(¥990.00);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