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hxzzfj/2025-00022
- 发布机构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12-2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执罚决书〔2025〕第217号)
案由:弥勒市爱巢建材经营部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处罚类型:责令改正、罚款
处罚日期:2025年12月2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执罚决书〔2025〕第217号
处罚内容:
1.弥勒市爱巢建材经营部30日内改正;
2.罚款玖佰玖拾元(¥990.00);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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