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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hxzzfj/2026-00009
  • 发布机构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3-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三罚决书〔2025〕244号

案由:云南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类型: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处罚日期:2026年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三罚决书〔2025〕244号

处罚内容:1.责令云南邦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前完成恢复林、草地植被和林业、草原生产条件;

2.对擅自改变35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重点商品林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3元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188元(356平方米×23元/平方米×1倍=8188元);

3.对擅自改变399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3元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3167元(399平方米×33元/平方米×1倍=13167元);

4.对擅自改变1135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9元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1565元(1135平方米×19元/平方米×1倍=21565元);

5.对擅自改变435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6元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6960元(435平方米×16元/平方米×1倍=6960元);

6.对擅自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造成1193平方米草原破坏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59880元(伍万玖仟捌佰捌拾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