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hxzzfj/2026-00010
- 发布机构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3-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三罚决书〔2026〕9号
案由:刘本强
处罚类型: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处罚日期:2026年3月4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三罚决书〔2026〕9号
处罚内容:1.责令刘本强于2026年7月23日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擅自改变1531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3元1倍的罚款,罚款35213元(1531平方米×23元×1倍=35213元);
3.对擅自改变749平方米地类别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3元1倍的罚款,罚款24717元(749平方米×33元×1倍=24717元);
以上两项共计罚款59930元(伍万玖仟玖佰叁拾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滇公网安备 53250402000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