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hxzzfj/2026-00013
- 发布机构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4-2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三罚决书〔2025〕222号
案由:龙云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处罚类型: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处罚日期:2026年3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三罚决书〔2025〕222号
处罚内容:1.责令龙云志于2026年9月23日前完成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擅自改变579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用途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3元1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3317元(579平方米×23元×1倍=13317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13317元(壹万叁仟叁佰壹拾柒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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