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hxzzfj/2026-00025
- 发布机构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9-23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二罚决书〔2026〕133号
案由:杨伟刚破坏耕地建钢架彩板瓦房一案
处罚类型:责令限期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处罚日期:2026年9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二罚决书〔2026〕133号
处罚内容:1.责令杨伟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破坏的177.53平方米水浇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破坏177.53平方米水浇地的违法行为,处以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6元)5倍的罚款14202.4元(177.53平方米×16元/平方米×5)(大写:壹万肆仟贰佰零贰元肆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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