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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hxzzfj/2026-0003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10-2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弥综行二罚决书〔2026〕141号

案由:弥勒市殡葬服务中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弥勒市城市公墓扩建项目一案

处罚类型: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罚款

处罚日期:2026年10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弥综行二罚决书〔2026〕141号

处罚内容:对2020年8月建弥勒市城市公墓扩建项目墓穴(地块一)的处罚:

1.责令弥勒市殡葬服务中心将非法占用的235.9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弥勒市福城街道夸西村委会小水塘小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5.9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非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2359.6元(235.96平方米×10元/平方米)(大写:贰仟叁佰伍拾玖元陆角)。

对2025年4月建弥勒市城市公墓扩建项目石材阶梯、广场和绿化(地块二)的处罚:

1.责令弥勒市殡葬服务中心将非法占用的715.9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弥勒市福城街道夸西村委会小水塘小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15.94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对非法占用非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20元的罚款,罚款85912.8元(715.94平方米×120元/平方米)(大写:捌万伍仟玖佰壹拾贰元捌角)。

以上两个地块行政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88272.4元(大写:捌万捌仟贰佰柒拾贰元肆角)。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处罚机关:弥勒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