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3305
- 发布机构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0-15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朋普镇XX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不守信用,涉嫌经营劣兽药被查处
弥勒市朋普镇XX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不守信用,涉嫌经营劣兽药被查处
2021年8月19日,依据红河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抽检弥勒市朋普镇XX动物专业合作社兽药店氟苯尼考注射液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及《红河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对部分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的通知》,弥勒市朋普镇XX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兽药店检出不合格产品一案交弥勒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
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弥勒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抽样检测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其兽药店抽取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样品检验不合格,当事人7日内依法享有复检或复验的权利。
2021年8月20日,执法人员对弥勒市朋普镇XX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31日,当事人弥勒市朋普镇XX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书面说明对检测结论无异议,认可检测结果,不提出复检。2021年8月31日,本机关对登记保存的8.5盒(850ml)氟苯尼考注射液解除登记保存,经批准,实施查封(扣押)。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0日到当事人兽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氟苯尼考注射液。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XX供述抽检后将剩余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放置在其办公室文件柜,并从文件柜中取出15盒氟苯尼考注射液。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上述批次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有8.5盒(包括抽检留样1.5盒),其余6.5盒氟苯尼考注射液是另一个批次的。已销售的氟苯尼考注射液没有不良反映和退货情况。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系初次兽药案件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适用从轻处罚, 同时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十七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抽检不合格相同批次的氟苯尼考注射液8.5盒(湖南泰谷生物兽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生产日期:20200701/20200719);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贰拾柒元整(¥827.00);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柒元整(¥3227.00)。
合格的兽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保障,关系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更是关系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健康。接下来,弥勒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弥勒市弥勒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曝光违法失信行为的不良商家和不法行为。希望兽药生产经营厂家、经销户诚信经营,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