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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rmzf/2026-00153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7-0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2025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为认真落实《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和《云南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云商市建〔2023〕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结合弥勒实际,制定本方案,请认真对照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入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建立完善以城区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围绕《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提出的“三个全覆盖”目标和《县域商业建设指南》6项约束性指标,结合摸底情况,制定弥勒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年度目标,2025年,力争实现弥勒市拥有县域商贸服务中心5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1个,乡镇商贸中心12个,村级便民

商店数量135个,“快递进村”数量135个。以项目为抓手,加快推动我市2025年计划的集贸市场改造、仓储物流中心、农产品交易中心等项目的建设。通过深入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基本实现全市连锁商超和快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物流配送站、村连锁便利店并通快递,农产品流通体系趋于完善,农村商业服务成为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

二、重点工作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实行省统筹、州市督促指导、市级为责任主体的工作机制。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联动,统筹推进。

(二)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将县域商业设施、农产品产地流通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投入保障范围。统筹市级既有资金、政策,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中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基础设施建设研究予以支持。

(三)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强银企合作,为县域商贸、物流、供销等领域企业和合作社提供资金结算、供应链融资、财务管理等服务。鼓励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县域商业实际使用场景,开展抵押、担保及信用类小额贷款业务。用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制,对符合条件的可提供中长期贷款产品。

附件:1.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及职责

    2.弥勒市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3.弥勒市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工作制度

    4.弥勒市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4日





附件1


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及职责


为加强对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专班。具体组成人员及职责如下:

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组 长:黄 剑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朱 超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 员:何春培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邓 妍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朱正陆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 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 娇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尹春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 化 市综合交通发展中心主任

汤存坤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月娥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高柱祥 市供销社副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工作专班设在市工商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信局局长朱超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何春培兼任。办公室人员由市工商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部门各抽调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组成。建设行动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

二、工作专班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全面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各项工作;研究分析县域商业发展形势,提出政策建议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推动政策措施落实;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工作专班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督促、检查、反馈工作专班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协调成员单位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有效开展。

三、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牵头做好协调机制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和建议;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共同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附件2

弥勒市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为规范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5〕16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弥勒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所有项目验收管理。

第一条 州和市级部门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根据财政部《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等资金管理文件、中央和省级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指南进行验收。

第二条 项目验收按照中央有关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文件规定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补贴标准,并结合制定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设细则、标准及成效、合同约定内容、验收办法等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验收项目按照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市级验收小组初审、上报州级验收小组进行复审的步骤进行。具体为:项目实施主体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初验。

第四条 市级应制定相应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成立由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验收小组或第三方应对项目建设的完整性、效益性,企业履约的及时性和建设项目的运营成效等进行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所需资料由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并负责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条 项目应按项目实施期限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市级初验后逐级上报州级、省商务厅,上级验收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一)验收合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公示以及文件、合同或其它方式明确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验收标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验收不合格。对未达到标准、验收材料失实,项目未建成或大幅度变更、弄虚作假,企业出现重大问题(如法院查封或重大债务纠纷),企业申请撤销、变更、延期、整改期满后仍未通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建设项目不符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或《县域商业建设指南》规定科目验收不通过,以及其他验收不合格情况。

(三)结论应用。验收合格项目,加快拨付剩余财政扶持资金。验收不合格项目,要求项目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如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化的,取消对项目的支持,预拨该项目的支持资金全额退回。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及时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并向市工信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

拟开展验收的项目须满足:建设内容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

第七条 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三)项目相关费用的合法凭证(合同、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

(四)有关单位项目验收合格证明资料(比如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告;

(五)反映项目情况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八条 项目验收需对照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围绕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科学规范实施。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验收必须实现全覆盖,不得采取抽验的方式验收。验收必须到现场查看,不能只看材料。



附件3

弥勒市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商市建〔2021〕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5〕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全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规范实施、高效运营,结合弥勒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实施主体和直接责任主体,对本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及资金使用、运营实效负总责,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安全和信息公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制定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自查自纠、项目建设、资金管理、运营实效等监管工作台账,主动引入纪检、审计等部门参与日常监管。鼓励通过购买第三方审计、监理、咨询服务,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完善中央财政资金资产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准确入账,妥善管理,确保项目持续发挥作用。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三条 建立市级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指导组,分组负责各乡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指导、督促做好项目建设运营、各级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开展明察暗访,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监督各乡镇高效推进项目建设,增强项目实效。对发现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应用,完善奖惩措施,强化奖优罚劣导向。


第三章 监管重点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管重点对以下6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开展经常性“回头看”,跟踪问效,督促整改落实。

1.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推进项目实施。

2.是否建立并执行项目日常监管制度,是否存在项目一定了之、资金一拨了之的失管失查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放一马”和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3.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和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支持方向的成效是否明显,县城商贸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村级便利店是否正常运营,是否存在商贸中心、便利店关闭、购置设备闲置(挪用)、数据弄虚作假等项目未发挥实效的问题。

4.是否建立了资金管理制度并规范资金分配、项目选择,中央财政资金形成了哪些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明确权属。

5.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全面,是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6.工作作风是否严实,是否存在工作脱离实际、项目不可持续,浪费财政资金等问题。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五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日常监管,应严格执行以下检查频次要求:原则上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每季度须对全市所有在建及已建成运营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存盲区。检查主要通过以下5种方式开展工作,注意监管痕迹资料收集整理,报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总形成工作台账。

1.召开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听取项目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明确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各县市高效推进项目建设运营工作。

2.电话督导。通过电话了解项目日常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县市按规定时限进行落实。

3.明察暗访。对市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村级便民商店进行明察暗访,实地检查是否存在关门闭户、无公共便民服务、运营效果差、购置设备闲置等情况。

4.发文催办。对整改缓慢的各乡镇,由协调机制办公室下发催办通知或工作提醒,要求限时完成整改任务,并书面回复工作进展情况。

5.专题约谈。对催办后整改仍然缓慢的乡镇,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六条 切实加强项目和绩效管理,严格项目实施的监督考核。

1.严格按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关文件要求,参照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2.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监管中涉及承办企业的科技、商业秘密,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将项目投标文件、平台代码和信息数据对外提供和发布。

3.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行、厉行节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七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信息公开机制主要依照《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执行,通过以下3种方式开展工作。

1.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协调机制工作会议,成员单位要互通工作信息,实现部门和行业的信息公开、共享。

2.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示项目网点规划、工作方案、招标采购、承办企业、实施进度等信息,公开审计、纪检和投诉举报电话信息。

3.凡是接受中央财政资金奖补的企业,必须在与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明确承诺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弥勒市2025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5〕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弥勒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云南省登记注册的商贸流通、邮政、供销、电商、快递、物流、科技等申报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市场主体(企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主体,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弥勒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弥勒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县域商业项目,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2025年度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资金来源于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项目支持,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第六条 支持方式和对象

(一)支持方式

中央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已实施完成并验收的项目进行事后奖补。在建项目可阶段性验收后予以支持。未验收的项目内容不得拨付补助资金。

项目支持对象原则上应为法人企业,鼓励支持县域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实施的有公益属性的彩云市集、农集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可作为支持对象。

(二)支持方向和支持内容

1.2025年度全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聚焦打造彩云市集和“一县一品”,支持企业主体实施符合财办建〔2022〕18号文件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内容的示范项目。

2.在符合财办建〔2022〕18号文件明确的支持方向、支持内容前提下,各地还可围绕市场主体培育遴选支持以下项目:

(1)支持农产品上行项目,打造一县一特色云品。支持项目服务于当地特色优质农产品对外销售,对当地农民增收有明显带动作用。支持内容以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为主,涵盖但不限于产地采收、预冷、分选、烘干、清洗、包装、配送等农产品初加工和流通销售方面的设施设备。

(2)支持乡镇商贸中心项目,打造一县一特色餐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乡镇商贸服务中心(包括大中型商超、农集贸市场),拓展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形成本地商业集聚区。支持企业完善冷藏、加工、配送等设施,配置与现场加工相适应的加工设备,以及消防、公共卫生、停车场等设施。

(3)支持丰富消费市场项目,打造一县一特色街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商业街区,形成区域商贸中心。支持街区统一招牌、标识、装修风格,配置与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设施,配置结算设备、电子监控等设备,配置游乐、餐饮、健身器材、电玩、影院等休闲娱乐设施设备,以及仓储、分拣、物流配送设施设备等。

(4)支持物流快递配送项目,打造一县一特色电商。支持项目服务于农村电商快递物流配送,有助于提高电商快递配送效率和增强特色云品的电商销售服务能力。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主要支持配备自动分拣线、立体货架、新能源配送车等;乡镇快递物流配送站点主要支持智能取件终端、仓库货架、小型配送工具等设施设备。

(5)支持培育市场主体项目,打造一县一特色酒店民宿。支持知名住宿、餐饮等品牌服务企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连锁化经营的设施设备,创新订餐、订房、团购、外卖、配送等经营模式,积极发展美容美发、家政服务、养老托育、小修小补等便民服务,丰富消费业态,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6)支持家电家具回收项目,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落实《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文件精神,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以县城、乡镇为重点,改造提升废旧家电家具回收等服务网点,建设分拣中心,完善回收和处理的设施设备,畅通家电等产品更新消费循环。

第七条 支持标准

1.打造彩云市集、“一县一品”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符合支持内容实际投资额的45%,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含农集贸市场)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符合支持内容实际投资额的4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其他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投资额核定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其中应有不少于30%的投资额在2024年1月1日后产生。支持项目的投资额,仅指该项目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方向的投资额部分。除乡镇农集贸市场项目外,县域商业“以奖代补”补助资金均不计入投资额。项目投资额须有票据等相应支持资料,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购置、土建、办公楼、宿舍、食堂等投入,以及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租金、购置厂房、技术服务等开支。

第八条 不支持内容

1.对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等有关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

2.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3.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4.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功能已具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设施资源,统筹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增强工作延续性。

5.项目成熟度不高,有关手续不全,主体不明确,配套资金难落实等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得支持。

6.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不宜支持的有关项目。

第九条 资金拨付。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或第三方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验收报告,按照市域审批确认的相应比例拨付支持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公开遴选项目。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动态调整。遴选项目应公开公正,落实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有关程序要求,对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绩效目标适配性进行必要的论证审核。支持项目应进行项目“查重”,杜绝中央资金重复支持。支持项目清单由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州商务局报备,并避免项目内容频繁调整。

第十一条 规范实施项目。市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具体组织支持项目的统筹实施。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办主体签订协议,明确项目建设时限、标准等要求。承办主体按照协议和支持项目清单内容,规范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严格验收项目。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对照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清单重点核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目标完成进度、项目成效等内容。项目验收须体现资金、承办单位、建设和补贴内容的一一对应,如实反映目标完成情况、实际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如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的,需审核确认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按照省级2025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强化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省、州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视情况做相应调整后,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县域商业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