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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4046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发〔2018〕29号
  • 发布日期
    2018-04-1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弥勒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弥勒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

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加强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8〕13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红府办明电〔2018〕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以及近年来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私挖盗采煤炭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打击和整治的重点

  (一)煤矿上级公司

  是否落实企业管理的主体责任,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督促煤矿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检查计划、对所属煤矿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督促所属煤矿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市对煤矿安全的相关规定和监管监察指令;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是否严格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各所属煤矿灾害治理和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

  (二)正常生产煤矿

  是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立并落实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修订完善与本矿相符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是否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确保“三量”平衡和生产布局合理;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措施,确保几个系统功能齐全、运行可靠;是否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确保煤矿企业标准规划、布置和生产;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到实处;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是否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每隔15天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是否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专业防治水技术人员、专用探放水设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探放水措施。

  重点整治“四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达标煤量)不平衡,非正规开采,以“五假” (假图纸、假密闭、假数据、假整改、假报告)隐瞒作业地点,以掘代采,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照超期开采,从业人员素质不达标,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等。

  (三)正常建设煤矿

  是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矿井(坑)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者只生产不建设现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存在手续不全违规开工建设、不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借技改或改扩建之名逃避关闭、逃避监管和违法生产、擅自复工复产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按照设计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顺序;是否存在随意压减或拖延工期,擅自改变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坚持“有掘必探”,落实“三专”探放水措施。

  (四)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

  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产复建、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和检修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长期停产停工煤矿

  是否按照日常监管主体要求逐矿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是否采取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经批准隐患整改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责任人、应急预案、标准和入井人数等。

  (六)依法打击私挖盗采行为

  重点整治私挖盗采和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越界勘查开采煤炭资源、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任务

  (一)工作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弥勒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钟俊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太芳芳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何  华    市安监局局长

          杨  军    市煤炭局局长

  成  员:张智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  明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云海    市煤炭局副局长

          马跃华    市安监局副局长

          吴  冕    弥阳镇副镇长

          龙  界    新哨镇武装部部长

          杨德道    弥勒供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保寿    市煤炭局安全监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煤炭局,由王云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保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二)部门(单位)工作任务

  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属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相关工作:

  市煤炭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汇总分析并上报、通报工作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基础差的煤矿及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检查;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配齐“五职矿长、五职技术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加强教育培训,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市国土局负责矿产资源执法,严厉打击煤矿私挖盗采、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

  产煤乡镇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小煤窑巡查检查,严防所辖区域内出现非法开采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按照要求停止审批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市供电公司根据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煤矿清单及对其限制供电公文,落实清单所列煤矿限制供电的措施,除保障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2018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与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等工作有机结合,并纳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畴。

  (二)严格监管执法

  有关部门要用好“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预防性监管检查、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确保各项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发现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必须经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二是发现超能力生产、非正规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重大隐患,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及时按规定挂牌督办,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

  三是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四是发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存在一票否决项的,撤销或降低标准化等级;对涉嫌超层越界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是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纳入去产能引导退出计划。

  (三)建立长效机制

  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按照风险分级分类,“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监察。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检自改制度化、常态化。煤矿企业在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上,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 2018年3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市煤炭局。由市煤炭局汇总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监察分局。

  (四)做好宣传曝光

  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产煤乡镇、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专项行动联络员,联络员名单于2018年3月17前报市煤炭局。从2018年4月起,每月1日前,各成员单位将上月开展工作情况报送市煤炭局;市煤炭局负责将全市上月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报送州工信委,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保寿;电话:0873-6124503;电子邮箱:2440635606@qq. com

  附件:

  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1

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辖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煤矿(处)

其中

私挖盗采(处)

煤矿上级

公司(家)

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处)

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处)

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处)

本年应当关闭

退出煤矿(处)

托管煤矿(处)








        

检查煤矿企业情况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已检查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矿次)

(处)

(次)

(家)

(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隐患查处情况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按类别划分隐患和问题查处情况

发现(项)

已整改(项)

发现(项)

已整改(项)

超层越界(起)

非正规开采(起)

采掘失调(起)

生产布局不合理(起)

通风系统不完善(起)

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起)

“五假五超”行为(起)

擅自复产复工(起)

未按规定开展瓦斯鉴定(起)

人员素质不达标(起)


              

执法情况

下达执法文书(份)

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台、套)

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提请关闭(处)

罚款

(万元)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

(人次)

        

典型案例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