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4-01255
- 发布机构弥阳街道办事处
- 文号弥街政发〔2024〕34号
- 发布日期2024-05-08
- 有效性有效
弥阳街道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弥阳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弥阳街道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各办、中心(所):
《弥阳街道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弥阳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7日
弥阳街道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弥勒市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试行)》(弥政发〔2022〕4号)《弥勒市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办法》(弥办通〔2022〕79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社投公司”)是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社区联合投资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联合投资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独资的公司简称“社区独资公司”。
多社区联合投资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联合投资且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简称“社区联投公司”。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三条 弥阳街道办事处是社投公司的领导、指导和监管主体。
第四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成立公司,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书》《公司设立计划书》,对拟投资项目及设立公司的基本情况、投资主体、投资规模、资金规划、市场情况、管理模式、利益分配、风险应对等作出规划和说明,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后,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社投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并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第六条 社投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
第七条 社投公司应当按照税收、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社投公司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第九条 社投公司应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社投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内部经营行为,维护公司信誉。
第三章 组织构架
第十一条 股东会是社投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二)审批董事会报告;
(三)审批监事会报告;
(四)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社区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所列事项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原则上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社投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社投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1名董事、1名监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任期不得超过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社区独资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原则上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兼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原则上由居监委主任兼任,其它管理人员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行任免,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联投公司董事长(或董事)、副董事长、监事长(或监事)由股东会决定,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董事)聘任或解聘,一年一聘,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其它管理人员由社投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自行任免。
第十七条 社投公司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原则上应当组建成立党支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隶属街道两新组织党委管理。
第十八条 社投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九)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不设董事会的社投公司,董事会职权由董事行使。
第二十条 社投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领导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公司领导人员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不设监事会的社投公司,监事会职权由监事行使。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依法享有对社投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董事长负责领导社投公司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投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决策机构和经营管理等内容,并严格遵守执行,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员工和管理层的利益得到平衡。
第二十四条 实行社投公司“三重一大”备案制度,社投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支出,须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具体包括:
(一)公司登记事项变更;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内控制度的制订、修改;
(四)公司依法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五)对外出资,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公司;
(六)公司重组(含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清算、变更形式)方案;
(七)公司领导人员的任免;
(八)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九)公司股权、资产转让和处置;
(十)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公司职工薪酬方案;
(十二)公司单项金额10万元(含)及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公司单笔金额10万元(含)及以上的借(贷)款;
(十四)公司单笔金额10万元(含)及以上的支出;
(十五)公司清产核资标准和结果确定;
(十六)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十七)其他需要向街道办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备案事项应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决策机构决议材料(会议纪要、签到册、图片等);
2.上级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
3.借(贷)资金相关材料;
4.其他相关附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涉及备案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投公司应当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社投公司领导人员发现公司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居民合法权益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监督、管理等职责,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决定重大事项,委托经理具体实施各项决策,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和监督财务报告、内部管理等情况。监事会应当独立于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董事、经理、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理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做好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注重人才发展,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第三十二条 实行亲属回避制,与社投公司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社投公司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岗位工作,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人担任董事长(或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社投公司从事监事、财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实现上一条款亲属回避的,实行个案审查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三十四条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参照社区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自愿辞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社投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八条 社投公司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经营或投资需要,确需增设一般账户或专门账户的,由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董事会批复后方可实施,并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条 社投公司应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有一定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经历;至少应具有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第四十二条 社投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税后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三条 社投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并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社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不低于10%的利润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六条 社投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决定,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社投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股东会决定,可以发放公司员工年终奖,发放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全年工资总额的10%(或不超过所余税后利润的5%),具体金额由股东会决定,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所余税后利润10万元以下的不得发放员工年终奖。
第四十八条 上级政府部门支持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公司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社投公司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出借资金,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条 社投公司不得擅自举债,确因经营所需借贷的,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会同意方可借贷,且公司原则上只能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或辖区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社区投资公司融资,一律不得向个人、民间非法钱庄借高利贷等融资。
第六章 薪资、考核
第五十一条 社投公司聘请专职人员薪酬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构成。
(一)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70%,按月发放。
(二)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经绩效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三)年终奖:按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五十二条 社投公司聘用的专职人员薪酬发放资金由社投公司自行筹集,社保缴纳基数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十三条 社区干部在社投公司中兼(任)职的,薪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绩效考核由街道经济发展办牵头,党建办、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农经)配合组织实施。其他非领导人员考核由社投公司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绩效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与公司领导人员薪酬挂钩。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街道党建办,由街道组织委员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完成对社投公司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上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批决定。
第五十六条 社投公司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国家安全、复工复产等工作被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虚报、多报、瞒报财务数据、工作业绩的,公司领导人员年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被通报批评的,不得评为合格等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街道纪工委、街道经济发展办是社投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运行、落实国家法规政策和国家财经纪律进行检查、监督,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九条 建立社投公司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社投公司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违反财政金融制度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四)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程序或者办事规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因经营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八)对安全、质量、环保等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九)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国家、出资人、公司的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条 社投公司领导人员应当全面落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任期内未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或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
(三)因公司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严重不实的。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六十一条 社投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或其它因素确需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转让、变卖、兼并的,按照《公司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后实施,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备案。
第六十二条 社投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的,按照《破产法》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 多社区联合投资的公司有股东退出的,按《章程》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公司领导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主席、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社投公司《章程》内容不完整的,或者运营过程中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须按程序予以修改完善。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弥阳街道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