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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教育局
  • 文号
    弥教发〔2019〕15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2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9年办园水平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市第一幼儿园:

  按照《红河州教育局转发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红教发〔2017〕98的要求,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弥勒市幼儿园评价工作,决定2019年以中心校为单位全面铺开办园水平综合评价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和对象

  2019年度评价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教育局审核批准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办学满一年的幼儿园。

  二、评价实施流程步骤时间及要求

  (一)人员培训:初定于2019年3月12日14时,在市教育局3-26会议室召开2019年全市办园水平综合评价工作的现场培训会。通过会议使乡镇中心校负责评价的相关人员掌握教育评价的基础理论、教育测量统计的初步知识,明确评价的目的、意义和原则,熟悉评价方案,全面掌握评价标准和操作方法。各乡镇中心学校安排分管学前工作的2人、各公办中心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2人参会。请中心校于3月11日前上报参会回执(附件1)到指定邮箱。

  (二)幼儿园自评:自即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前完成。各幼儿园由园长牵头,党、政、工、团及教职工代表 5~7人组成自评工作组,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方案》(云教基〔2017〕18号)指标要求对幼儿园进行自评,收集汇总近三年的相关材料,对照C44项指标统一归档陈列。根据自评情况填写《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申报表》(附件2),并撰写自评报告及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3月14日前报送各乡镇中心校,基本完成迎评台账资料收集工作。

  (三)中心校预审:2019年3月22日前完成。各乡镇中心学校对幼儿园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指导各幼儿园初定申报等级(二级或三级幼儿园),于3月22日将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中心校预审核表(附件4)上报到指定邮箱。

  (四)组织评价:2019年4月-12月完成。根据各乡镇中心学校预审核结果及拟申报等级分类组织评价。其中,申报三级幼儿园的,由乡镇中心学校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完成评价;申报二级幼儿园的,由中心校审核台账资料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基础教育科牵头组织进行评价。

  (五)评价意见反馈及整改。完成评价后,评价组要向接受评价的幼儿园反馈评价意见,提出整改建议。幼儿园根据评价意见于15日内向评价单位提交整改方案,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以上的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评价组将根据幼儿园整改情况,适时对幼儿园组织开展复评工作,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目标。

  (六)公示评价结果。评价组完成入园评价、整改复评认定工作后,各评价组须按学期将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基教科,由市教育局统一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州教育局核准备案,并由市教育局下发认定文件。报送时间为2019年7月、2020年1月。

  三、相关要求

  (一)相关评价要求参照《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标准》执行。其中:三级幼儿园评价组成员,组长须由乡镇中心学校校级领导担任,组员原则上从弥勒市学前教育专家成员名单中邀请,且评价组成员中至少含一名一级幼儿园骨干教师(名单见附件3)。

  (二)各乡镇中心学校要按照时限要求,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及日程,确保年底前完成评价工作任务。

  (三)接受评价的幼儿园“小学化”办园现象严重的,其办园水平可认定为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限(一般为3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或不配合评价组开展复评工作的,市教育局将不再向其下达办园水平综合评价结果。

  (四)幼儿园开办多个分园的,评估结果仅适用于接受专家组现场评价通过的幼儿园,其他分园不得使用该幼儿园的等级、称号和收费标准。

  (五)市教育局联系人:基础教育科,杨超,电话:0873-6122374,13887585525,评价工作指定邮箱:11538158@qq.com

  附件: 1.现场培训会会议回执

  2.弥勒市学前教育专家成员名单

  3.云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申报表

  4.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价中心校预审核表

  弥勒市教育局

  201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