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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教育局
  • 文号
    弥教发〔2017〕160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发展均衡的认定报告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弥勒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上,以打造“教育强市”为目标,推进教育资源整合,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快速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了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及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3号)等通知精神,2016年12月,国家督导评估检查组对弥勒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2017年2月19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2016年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名单》(国教督〔2017〕1号),弥勒市通过了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评估认定,被授予“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 

  附件:国务院基本均衡文件 

    

    

    

  弥勒市教育局 

  2017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国务院基本均衡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