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304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弥政办发〔2015〕201号
- 发布日期2017-09-0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精神,设立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以下五项由原弥勒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
1.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及监督检查,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丙级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5.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二)增加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以下五项工作职责。
1.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2.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3.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4.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5.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监督管理职责。
(四)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管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普法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弥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和跟踪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协调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煤矿除外)、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重大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政务、党建、工青妇团、纪检、行政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退休人员服务、后勤管理、文电、信息、保密、档案、综治维稳工作;负责信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等督办工作;拟订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组织起草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承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承担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弥勒市人民政府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指导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弥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定期通报指标执行情况;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具体负责弥勒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事故结案和跟踪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牵头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等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安全生产规划;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应诉与国家赔偿工作;指导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道和新闻发布活动;负责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统一发证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有关科室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支撑体系和装备建设工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专家组管理工作。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查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出关闭建议;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监督检查非煤矿山行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参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弥勒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和铁路工程建设、林业、国土、水利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安全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工作;查处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企业提出关闭建议;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行业企业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弥勒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电力、消防、能源、民爆、特种设备、邮政、气象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组织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特种设施除外)安全情况,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查处相关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教育、文化、商务、电信、工商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落实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监督指导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综合管理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依法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行业职业卫生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
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负责督查和指导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应急值守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负责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农业(农机)、水运、民航、建筑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二)负责管理弥勒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弥勒市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