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307
- 发布机构弥勒市国土资源局
- 文号弥政办发〔2015〕190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精神,设立弥勒市国土资源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划入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职责。
(二)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上级审批的涉及土地、矿山的有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负责测绘行政管理及基础测绘规划和实施。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全市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组织测绘法制宣传和测绘执法检查,管理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保护和开发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矿种的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抵押、注销等审批工作,配合做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测量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负责有关耕地开发费的征收和管理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要科技专项工作,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并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核和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拟订并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利用规划和方案,承办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依法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十八)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九)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效能监察、后勤保障、接待等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和审核、重要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协同工作,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协调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人事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
(四)规划科
组织编制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审核上报城市总体规划;承担国土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计划;承担国家、省、州和市立项基本建设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西部大开发和综合改革试验等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
(五)耕地保护土地利用科
拟订以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的耕地保护办法和措施,组织开展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监督、检查、考核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及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拟订全市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并负责报批后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政策;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监督。
(六)地籍测绘管理科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数据库和地籍测绘技术等地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调查;承担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指导土地利用数据库、城镇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编制和实施市级基础测绘规划;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指导大地测量和地图测绘工作;审核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负责测绘资格证书、测绘工作证初审;负责辖区内的测量标志和测绘成果管理;实施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指导测绘部门开展业务工作;行使法定的测绘行政处罚权。
(七)矿政地质环境科
拟订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监管矿业权市场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负责采矿权设置和新立、变更、延续、转让等业务的审批登记发证;参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配合上级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的统计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承担采矿权使用费和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配合上级开展矿业权评估工作;组织拟订矿床区域工业指标的监督管理;承担地质资料交汇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开展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规划的监督执行;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调查和战略矿产勘查评价,负责国家、省和州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和探矿权设置工作;承担地勘项目和基金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地勘行业管理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八)土地开发整理科
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现场踏勘、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组织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招投标及实施工作。在实施中对项目工程进行严格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竣工编制和信息备案工作。
(九)执法监察科(弥勒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在弥勒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承担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弥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弥勒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不动产登记局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州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牵头建立和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调处不动产权属争议,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及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证书监管。负责规范、监管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行为。负责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权数据库建设及更新、管理、维护;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会交管理、归档。承办法律规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弥勒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弥勒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弥勒市水务局牵头,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弥勒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二)负责管理弥勒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弥勒市国土资源事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弥阳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新哨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竹园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虹溪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朋普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巡检司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西一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西二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西三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东山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五山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江边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弥勒市国土资源局东风国土资源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