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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7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发〔2015〕199号
  • 发布日期
    2017-09-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设立弥勒市审计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部门、单位和个人涉及管理、分配、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审计的职责。

  (二)增加对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的存储、分析和保密的审计职责。

  (三)将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四)加强负责组织审计力量对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安排部署或授权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的审计职责。

  (五)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弥勒市人民政府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弥勒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弥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弥勒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中央、省、州、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市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4.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弥勒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弥勒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弥勒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市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弥勒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州、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弥勒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审计局机关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财务、会务、宣传、信息、统计、保密、信访、档案、离退休人员等工作;承担审计领域对外交流工作;承担举报受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本局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设备管理、维护、协调;承担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工作。

  (二)法规科

  承担审计业务、经济等相关工作制度的起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统计报表;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内部审计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承担机关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等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行政事业审计科

  组织市级行政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汇总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承担市级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的监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弥勒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工作。

  (五)经济责任审计科

  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和内外联系协调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

  (六)财政金融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中央、省、州、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弥勒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农业和社会保障审计科

  组织审计市级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市级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弥勒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弥勒市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

  五、其他事项

  负责管理弥勒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其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