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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7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弥政办发〔2015〕195号
  • 发布日期
    2017-09-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设立弥勒市林业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加挂弥勒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林地登记的职责。

  (二)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或审批;承担林业分类经营和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湿地保护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分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负责天保、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政策,拟订林产品质量、技术规程等林业产业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基础性工作;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组织专门力量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开展损失评估,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责任;负责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农村改灶节柴、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推广木材的节约代用。

  (十三)承担林业科技、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林业局机关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宣传、信息、安全生产、扶贫、保密、信访、督查、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房产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接待以及车辆的调度管理等工作;承办和处理局党委的日常事务。

  (二)人事财务科

  承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培训、职工技能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监督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组织审核林业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承担全市林业行业会计核算和林业规费的管理及监督;承担林业生产数据统计信息工作;监督管理机关财务、资产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参与管理和监督林业合作项目资金。

  (三)造林绿化科

  承担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拟订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管理;承办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花卉的管理工作;承担荒漠化防治、石漠化治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弥勒市绿化委员会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资源林政法规科

  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承担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监督和管理;组织指导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统一发布有关信息;负责林地、林权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林木运输;指导、监督木材检查和林政稽查工作;指导乡镇林业站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林业分类经营的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照分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协调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应诉、听证有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有关工作;承办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承担组织指导全市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的调查与规划;承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公益林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益林管理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及日常管理;拟定公益林管理的实施方案;组织、监督、指导对公益林资金使用及补植、抚育等项目审核、审批;承担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六)森林防火科

  负责编制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森林消防车辆和市级森林防火物资;组织、培训市森林消防专业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责令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执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联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置森林火灾建议,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及时掌握、分析、报告重要信息;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弥勒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1名(正科级)、江边林业局局长1名(兼任市林业局副局长、正科级)。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弥勒市森林公安局。

  (二)负责管理弥勒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弥勒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科)、弥勒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弥勒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弥勒市林业调查规划队、弥勒市木材检查站(弥勒市林政稽查大队)、弥勒市农村能源节能站、弥勒市营林护林队(弥勒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弥勒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弥勒市天然林保护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弥勒市苗圃、弥勒市竹园林场,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