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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弥政办发〔2015〕186号
  • 发布日期
    2017-09-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精神,设立弥勒市民政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市内在华印支难民的安置管理工作。

  (二)取消婚姻登记中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三)增加百岁寿星荣誉证、老年(优待)证审核、登记、核发工作。

  (四)增加弥勒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认定)工作。

  (五)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职责,健全民间组织服务体系功能。

  (六)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弥勒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弥勒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弥勒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置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五)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居民因灾毁损房屋修缮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弥勒市防灾、减灾、救灾、救助相关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和弥勒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的日常事务管理职责,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在弥勒市的有关工作。

  (六)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认定)工作。

  (七)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负责各类基金会登记的审核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弥勒市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民政局机关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综治、信访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协调机关信息化建设;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有关新闻宣传及发布工作;承担党风廉政日常工作。

  (二)优抚科(弥勒市人民政府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评定等级、调级的初审换证、补证工作;组织开展优抚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负责与军地有关部门的日常联系,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与地方建设的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先进)城(县)的上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有关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军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

  (三)安置科(弥勒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置对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参与有关问题的处置。

  (四)救灾科(弥勒市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统计、核实上报和发布灾情;申报、分配、管理中央、省、州、市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居民因灾毁损房屋修缮救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在弥勒市的有关工作。开展救灾的交流;承担弥勒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市有关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承担全市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临时救助、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农村敬老院建设;承担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低收入认定)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助工作。

  (六)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地名区划科(弥勒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培训工作;承办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新中国成立前入党农村老党员和城市无工作、无退休待遇老党员定期生活补助,村干部待遇有关工作;承担弥勒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负责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本市辖区内居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全市行政区域和地名工作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承担辖区内市乡镇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处理毗邻县市间的县市界线争议,调处乡镇边界线争议,向弥勒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对乡级边界线争议行使裁决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负责全市地名区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地名区划资料信息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和统计、验收、上报工作。

  (七)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民间组织管理科)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落实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扶持工作;组织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社会捐赠工作;贯彻落实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协调县市之间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担经营性公墓建设的报批和监管工作,指导殡葬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处理少数民族殡葬事务;承办儿童收养政策协调事宜。

  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拟订本市行政辖区内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和民间组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有关民间组织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 负责依法对本市行政辖区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合法性、法律资格进行受理登记和确认;负责与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前置审核事项;指导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相关工作;负责对权限内登记的民间组织进行日常监管和依法实施民间组织年度检查工作,并监督民间组织依照《条例》和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负责查处本市行政辖区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民间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民间组织的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接待处理对不予登记或处罚不服民间组织的行政复议,指导和督促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基金会登记的审核工作,对基金会的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八)规划财务和人事科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考核、教育培训、出国人员政审及办理有关手续、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收缴费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职称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评聘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办理表彰奖励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工作;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相关政策,负责了解和掌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基本情况,负责协调、帮助、解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政治、生活、就医等待遇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弥勒市行政区划图由弥勒市民政局会同云南省测绘局组织编制。

  (二)负责管理弥勒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云南省弥勒军供站、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救助管理站、弥勒市人民政府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弥勒市殡葬管理所、弥勒市殡仪馆、弥勒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弥勒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弥勒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弥勒市社会福利院,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