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弥政办发〔2015〕191号
  • 发布日期
    2017-09-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弥办发〔2015〕109号)精神,设立弥勒市环境保护局,为弥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污染防治、落实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的职责。

  (五)根据国家、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的规定,需要取消、委托、承接、增加、加强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辖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总量减排考核工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监管责任。受弥勒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对市级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新建和调整的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城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负责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弥勒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市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与外国政府相关机构和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事务;负责环境保护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管理及涉外教育;承担外事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科)

  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负责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负责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环保“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相关领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核规范性文件;组织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及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拟订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新闻宣传稿件;指导绿色创建工作,推动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保护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弥勒市“七彩云南”保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价科(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污染防治科)

  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市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州级以上环保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审工作;承担州级环保部门下放或委托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工程技术评估工作。

  组织提出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和组织环境统计制度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落实;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组织污染减排项目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负责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拟订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监督组织评价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情况和实施效果。

  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光、恶臭、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废物、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机动车尾气等污染防治;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重点区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核发等工作;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和转移联单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限期治理等工作;组织排污费项目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弥勒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划和方案;开展生态质量状况评估;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石漠化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和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负责生态文明市、生态文明乡镇、生态文明村等创建示范工作;参与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和处理;组织生态项目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承担弥勒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弥勒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弥勒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弥勒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弥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节能工作并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

  (三)受弥勒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和行政执法。弥勒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负责管理弥勒市环境监察大队、弥勒市环境监测站,其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本规定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弥勒市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