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政发〔2021〕17号
- 发布日期2021-04-15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
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3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3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5项涉及州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红政发〔2021〕8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5项涉及市级行政权力的事项。其中:取消3项、承接2项。请相关部门按照职权、职责认真做好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取消和承接工作,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文件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承接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业务交接工作,加强学习,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请各单位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同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弥勒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3项行政权力事项
2.弥勒市人民政府决定承接的2项行政权力事项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