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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发〔2018〕121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0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弥勒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

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属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弥勒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互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

  第五条  弥勒市行政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邮箱,指定专人处理群众投诉。

  第六条  弥勒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监督检查坚持“分级负责、上级督查下级,全面监督与重点部门、重要事项、关键岗位的专项监督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是否客观公正、便民及时和规范准确。具体内容为:

  (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和政务公开协调等工作制度;

  (二)是否编制并公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三)是否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突出重点;

  (四)公开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五)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事项;

  (六)是否违规公开应予保密的政府信息或政务事项;

  (七)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

  (八)是否采取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九)是否违反规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十)是否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的内容;

  (十一)是否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十二)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方式: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检查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走访(包括暗访)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第十条  通过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要与该单位交换意见,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行政问责办法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二)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