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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2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弥勒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17年起,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为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缴,结合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保障金是帮扶服务残疾人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实现残疾人稳定就业,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主要内容 

  (一)征缴对象 

  将弥勒市范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征缴范围,由市地税局负责征收。 

  (二)征缴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年平均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缴基数 

  1.财政核拨的行政事业单位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缴基数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基本工资(行政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人员:薪级工资+岗位工资)为标准基数计征。 

  2.企业及其他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缴基数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实发数)为标准基数计征。 

  为满足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需要,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保障金征缴基数将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如需调整再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实施步骤 

  1.市残联草拟征收公告,按程序报批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明确征缴标准、时限等工作要求。(5月上旬) 

  2.各用人单位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市残联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的基本情况调查表。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认可市残联采集的数据。财政核拨的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及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实以市财政局统发工资的数据为准。(5月1日至6月25日) 

  3.市残联审核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市地税局向社会公布各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保障金情况。(6月30日前) 

  4.市残联负责将审核确定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平均人数清册提供给市地税局。(7月31日前) 

  5.各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直接到市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缴纳保障金。(9月、10月、11月的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按照“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总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做好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要将征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做出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履行责任义务,按时缴纳保障金,确保全市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落实。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明确职责任务,严格程序规范,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保障金征收过程中的服务、保障、督促等工作,确保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收。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市财政局要按程序规范进行警告并责令其缴纳;逾期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市地税局要定期对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保障金的,及时进行催报并追缴保障金。市残联要严格资金管理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用好管好资金,及时通过同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保障金支出情况,若出现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则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督查,确保征收落实到位。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主动落实,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按规定时限申报、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迟缴、缓缴或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相关规定达到减征免征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申报后减免。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出现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隐瞒、坐支应当上缴保障金的;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纳入市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立项督查,由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征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等情况影响全市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及时进行通报并限期责令整改,对通报后仍未整改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