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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发〔2017〕124号
  • 发布日期
    2017-08-2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级有关单位:

  《弥勒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弥勒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入河排污口管理办法》(水利部2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工作的通知》(云水函〔2017〕191号)、《红河州水利局 红河州环保局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调查复核入河排污口的函》(红水函〔2017〕16号)的要求,弥勒市水务局联合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深入开展了全市入河排污口的调查核实工作,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

  总体目标:9月底前,对弥勒市境内所有河湖库渠内非法的入河排污口进行封堵,最终使河湖库渠内的水质稳定达标,改善河湖库渠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资源支撑和水安全保障。

  具体任务:一是对审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由环保部门对水质进行抽样检测,达不到排污标准的要求排污口设置管理单位限期整改。二是对其他未取得排污口审批手续非法向河湖库渠内排放污水的排污口进行摸排,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先对排污口进行开挖,再用砼封堵排污管口,最后土方回填压实,杜绝企业非法向河湖库渠内排放污水。

  二、整治措施

  (一)依据水法律法规,督促排污口设置管理单位依法完善审批手续,做到持证、计量、达标排污,排污水质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已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依法顶格处罚。按时监测统计入河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浓度、质量等数据,及时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水质、水量等监测数据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排污超标且拒不配合整治的,由环保局依法严厉查处。(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二)加快城镇“一水两污”规划项目建设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加快弥勒市甸溪河治理工程进度,实施甸溪河沿岸雨污分流、水生态修复和入河排污口整治,强化水功能区纳污限制,有效保护水生态环境;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大的入河排污口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实行科学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对纳污能力不足河流河段水利部门不再同意新增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已封闭的入河排污口,当事人又擅自重新启用的,由领导小组责令各相关部门依法对其从严处理。(市住建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

  (三)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库渠管理责任主体,完成河湖库渠岸线确权划界,细化管理措施,加大河库巡查力度,从严查处违法排污和污染、阻塞河道的行为;加强水务、环保、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入河排污口的联合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通报查处违法排污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污计量、水质监测和统计数据等存在的问题。对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深坑、坑塘、废弃地排放废水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四)提出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入河排污口实行禁批和限批;不断调整优化沿江、沿河产业布局,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监督企业落实节水减排责任。(市水务局、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科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五)划定畜禽规模化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推广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措施,提升河湖库渠周边人居环境;加强食品、冶金、化工、制药、污水处理厂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废污水排放对象的监管,委托第三方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发现超标排放的及时通报。(市农科局、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三、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8月20日至8月31日)

  弥勒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动员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治任务、时限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集中整治(9月1日至9月30日)

  1.由各乡镇配合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联合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填写排查情况登记表,并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且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责令恢复原状或拆除。(9月15日前完成)

  2.强制执行阶段,落实法律责任。由市政府组织市环保、水务、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对排污口实施强制拆除封堵,并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9月25日前完成)

  (三)总结上报。整治工作完成后,各相关单位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30日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弥勒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邱云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杨云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兵元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李  波   市法院副院长

          张智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  明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李志刚   市工商信局副局长

          杨付兴   市住建局副局长

          钟  磊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  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邱润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龙文红   市水务局副局长

          唐  伟   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宏敏   弥勒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段成红   弥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陆文龙   新哨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陈  恒   竹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云峰   朋普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高庆祥   虹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毛  亮   五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赵桔伟   巡检司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云江   东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  丹   江边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舒永刚   西一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海华   西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姜永信   西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黄  洪   东风农场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布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提高对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水务局:配合相关乡镇及职能部门,根据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水平,确保水污染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2.市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保证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沿河工业、企业及生活小区污水集中处理;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不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质水量变化动态;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工业、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3.市住建局:协调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关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推进“一水两污”项目建设进度,负责完成城区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的综合整治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弥勒供电有限公司:依法对沿河扰乱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治安秩序的经营企业、封堵后又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予以停止供电。

  6.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入河排污口的案件。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拒不服从整治要求的沿河排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8.市农科局:负责河湖库渠沿线养殖场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9.各乡镇:牵头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整治的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进行专项整治

  (三)建立健全入河排污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本次的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活动,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监管主体、流程及责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入河排污的行为。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