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政办发〔2017〕139号
- 发布日期2017-08-2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弥勒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积极推动我市盐业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弥勒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工作决策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主线,稳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食盐储备,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供应安全的市场环境,积极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盐业体制改革分步推进的精神,稳步推进各项改革目标任务的完成,全面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7年底前实现政企(事企)分离,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探索行业自律机制,研究解决边远贫困山区食盐保障供应问题,坚持开展制贩假盐专项治理,全面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食盐市场监管,确保食盐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工作落实。2018年,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新的管理体制正式运行,我市食盐转代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重点任务
(一)改革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支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跨省、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跨区经营,维护跨区持证经营企业的正当权益。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疏通流通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盐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发改局要加强对食盐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市发改局牵头;市工商信局配合)
(三)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市场和价格,切实执行放开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市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查处盐业市场虚假广告及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业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流入食盐市场。要加强盐产品标识管理,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外包装上用中文明确标注“工业用盐”或“非食用盐”的字样,对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盐产品,盐业主管机构要依法查处。(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按照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建立政府市级食盐储备,积极配合省州盐业主管机构,依托市食盐转代批发企业的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市食盐转代批发企业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平均销售量的最低库存,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市内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参照市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库存量标准设置最低库存,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储备。市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转代批发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批发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批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市工商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市工商信局是盐业行政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要加强执法主体公告,履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进行食盐专营的管理与监督,保证盐业行业的发展稳定。公安、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监管。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市工商信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配合省、州级盐业主管机构对现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重新进行审核后,报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工业信息化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并每年定期公示全市所有盐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建立盐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组织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促进企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国有食盐企业主渠道保障供应作用,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5%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卫计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做好动态监测,适时通报监测结果;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市卫计局牵头;市工商信局配合)
(十)加强应急保障机制建设。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保障预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应急保障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确保边远贫困山区群众能吃上合格碘盐。(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整合市场资源,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引领行业发展。(市工商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弥勒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钟俊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朱 颖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钱国忠 市发改局局长
刘 涛 市工商信局局长
成 员: 吴建勋 市委编办副主任
刘春文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凤跃鸣 市发改局副局长
苗文忠 市工商信局副局长
张智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毕树权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邬欣衡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燕斌 市卫计局副局长
张云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信局,由苗文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市场监管,确保供应安全。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强对食盐流通、销售、使用安全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制假贩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利用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制贩假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震慑力。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盐安全监管。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