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政发〔2017〕199号
- 发布日期2017-09-0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弥勒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弥勒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规范二轮电动自行车管理,取缔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违法机动车产品,通过科技手段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犯罪。同时,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的有效管理,实现电动自行车管理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全市道路交通环境的安全、畅通、有序。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弥勒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彭 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田定宜 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主任
成 员:张剑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兴权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周云伟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谢永祥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谭 龙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车管中队中队长李琳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此项工作的落实。
三、责任分工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依法治理、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现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如下分工:
(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属于《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方可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不属于《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禁止此类违法机动车产品上道路行驶;属于《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车,可以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不属于《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车,不予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并禁止此类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要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巡查管控力度,严密路面巡查管控,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对查获上道路通行的无牌无证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依法从严处罚,并对违法机动车产品及驾驶人进行逐车、逐人分类详细登记,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源头查处。因交通违法被交警查处的,交警大队要把违法情况通报给所属企业。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生产、销售不属于《全国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三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严禁销售未列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严禁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对违反以上规定生产、销售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封存产(商)品,依法予以取缔、收缴销毁,并依法处罚,从源头上震慑、消除违法机动车产品的危害,斩断违法机动车产品注入社会的通道。
(四)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使用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行为的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严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实现整治目标。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此次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企业之间要强化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开展管理工作。
(三)规范执法,严格办案。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和相关案件材料,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做好执法中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扣留的违法机动车产品,要按照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做好登记,妥善保管,防止发生丢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加强督查,推动落实。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成效显著的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报市政府督查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五)注重痕迹,报送信息。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报送工作情况、图片,建立日常工作台账。今年内,各有关单位每月29日前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系人:李琳,电话8883809。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