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政发〔2017〕198号
- 发布日期2017-09-0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和禁止七类车辆入城的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和《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七类车辆入城的通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在重点区域内道路上停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努力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修订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弥勒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交通管理重点区域,并依法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区域
东至三那线南桥口―三那线―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
北至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锦屏路―锦屏路延长线―锦屏路延长线与庆来路路口;
西至锦屏路延长线与庆来路路口―庆来路―髯翁西路延长线―熙和路―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
南至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梅花寨温泉片区―湖泉生态园片区―银杏大道―红烟南路―三那线南桥口。
二、违法停车处罚
弥勒市城区道路分一级、二级管理,分别处罚。
(一)一级管理道路,除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外,以下路段一律禁止停车。若违法停车,交警部门将实施罚款150-200元的处罚。
1.髯翁路(大旅社路口至髯翁西路延长线与熙和路路口);
2.温泉路(温泉路与佛城市场路口至温泉西路与莲花路路口);
3.银杏大道(银杏大道与弥勒大道路口至银杏大道与莲花路路口);
4.上清路(上清路与红烟北路路口至上清路玉皇阁处);
5.锦屏路(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至锦屏路与庆来路延长线路口);
6.民主街(民主街与环城东路路口至民主街与环城西路路口);
7.拖白路(拖白路与红烟南路路口至拖白路与温泉路路口);
8.吉山路(吉山南路与弥勒大道路口至吉山北路与锦屏路路口)(含双拥路);
9.红烟路(红烟南路南桥处至红烟北路与锦屏路路口);
10.弥勒大道(弥勒南连接线至弥勒大道吉成花卉处);
11.人民路(人民路与银杏大道路口至人民路与上清路路口);
12.中山路(中山路与银杏大道路口至中山路延长线万象城处);
13.行政东路(行政东路与髯翁路路口至行政东路与锦屏路延长线路口);
14.庆来路(庆来路与髯翁路路口至庆来路与锦屏路延长线路口);
15.熙和路(熙和路与髯翁西路延长线路口至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
16.王炽路(王炽路与环城北路路口至王炽路与锦屏路路口);
17.环城北路(环城北路与环城西路路口至环城北路与三那线路口);
18.市第一幼儿园门口道路。
(二)二级管理道路,除划有临时停车泊位外禁止停车。若违法停车,交警部门将实施罚款50元的处罚。
城区管理区域四至界线内,除一级管理道路外的所有道路。其中重点路段为:
1.南桥―三那线―大石桥―环城北路―环城西路―拖白路―红烟南路―南桥;
2.王炽路一、二、三期;
3.市第一幼儿园片区;
4.市委党校片区;
5.其它城区道路。
(三)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七类车辆入城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形象,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努力构建安全、畅通、和谐的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环境,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新修订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弥勒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禁止以下七类车辆驶入城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车型
禁止通行的车辆包括以下七种类型:
(一)核定载质量一吨以上的载货汽车(特种车辆除外);
(二)低速载货汽车;
(三)拖拉机;
(四)三轮货运车辆;
(五)畜力车;
(六)9座(含)以上客运车辆(城市公交车、校车、旅游专线车除外);
(七)其他需要禁行的车辆(主要指罐车、工程车等专项作业车)。
二、禁止通行区域
东至三那线南桥口―三那线―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北至锦屏路与师弥线连接处―锦屏路―锦屏路延长线―锦屏路延长线与庆来路路口;西至锦屏路延长线与庆来路路口―庆来路―髯翁西路延长线―熙和路―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南至熙和路与湖东路连接处―梅花寨温泉片区―湖泉生态园片区―银杏大道―红烟南路―三那线南桥口区域内。三那线、红烟路、弥勒大道、上清路、锦屏路、熙和路除外。
三、禁止通行时间
自2017年10月1日起,禁止《通告》中确定的七类车辆进入上述禁行区域,其中关乎民生问题确需入城的车辆,23:00至次日6:00可以通行。对6:00至23:00确需入城的车辆,须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