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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发〔2017〕182号
  • 发布日期
    2017-11-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弥勒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弥勒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壮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促进弥勒市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结合弥勒市农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包括林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导产品优势明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或出口创汇潜力的农业企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弥勒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根据弥勒市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的实际,弥勒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分为加工流通型与市场带动型两类。具体申报条件为:

  (一)加工流通型

  1.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农户)。种植加工企业(包括林业企业)联结种植业基地5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或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300头以上;蛋鸡养殖规模1万羽以上;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或年出栏10万羽以上;肉牛年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或年出栏肥牛500头以上;肉羊年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出栏肉羊500只以上;水产养殖1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4.企业类型。企业依法成立2年以上,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5.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企业的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州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1年的发展能够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参照上述要求破格申报。

  (二)市场带动型

  1.企业规模。资产总值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市场中蔬菜、粮油、果品、畜产品、林产品等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市场内经营的产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企业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生产基地1000亩以上。

  3.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市场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好,没有债务纠纷。

  4.企业类型。企业依法成立2年以上,以农产品流通为主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5.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被认定为诚信市场。

  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发展潜力大,通过1年的发展能够达到上述条件的,可参照上述要求破格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1.由乡镇出具的推荐申报文件;2.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申报表;3.由乡镇相关部门审核并盖章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数据符合申报条件;4.由乡镇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5.由地税、国税部门出具的缴税情况证明,并说明近2年内企业有无涉税违法行为;6.企业证照;7.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企业生产加工照片、荣誉证书等。前6项为必备材料,第7项项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由所在乡镇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第八条  所在乡镇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办)提出推荐申请,市产业办审核并初步确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后,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

  第九条  对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进行公开公示,由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

  第十条  对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给予颁发证书。同时纳入市产业办统计名册,在项目争取、土地流转、信贷支持、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协调扶持。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二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中旬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经所在乡镇审核后报市产业办。监测材料要求同申报材料。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1月下旬,市产业办对乡镇上报的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三)市产业办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办法进行评审,并对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对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产业办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对市级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必须按有关报表制度每季度向乡镇上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由乡镇汇总上报市产业办,以便掌握企业运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于改名后次月逐级向乡镇、市产业办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市产业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弥勒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弥勒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3.弥勒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文本封面、目录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