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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住建局
  • 文号
    弥政办发〔2017〕187号
  • 发布日期
    2017-11-10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关于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办法

  为确保全市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顺利分配,根据《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2017年竣工交付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制定2017年度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办法:

  一、拟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

  弥勒市2017年拟分配的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共942套,分布为:北辰花园片区(电梯房)602套,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北辰明珠片区(电梯房)260套,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云阳新世界片区80套,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上44套,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36套。

  户型为: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及一室一厅一厨一卫。

  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人数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一)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一档(原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442元以下,且己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满2年;

  3.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登记信息及高档奢侈消费品。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档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980元;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满2年;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登记信息及高档奢侈消费品。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档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980元;

  2.申请人为进城务工家庭或外来务工家庭,在市区内稳定就业3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已在市人社局备案;

  3.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4.在弥勒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未在农村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及易地扶贫搬迁;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登记信息及高档奢侈消费品。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四档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政府引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特殊人才,到我市城区内新就业无住房人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具有城区派出所常住户口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等;

  3.工作年限在5年以内(工作年限超过5年,从乡镇或外县调入我市城区不超过1年,经所在单位证实,确实无购房能力);

  4.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高档奢侈消费品。

  属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弥勒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人民政府特批的住房困难家庭、公产房排危安置户、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须由棚改指挥部认可,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予以优先安置。

  (五)申请人为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1.申请人为“挂包帮”“转走访”脱贫攻坚对象中进城务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取得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

  2.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在农村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

  3.在弥勒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未在农村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及易地扶贫搬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车辆(摩托车、三轮车除外)登记信息及高档奢侈消费品。

  “两参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同,同等条件下根据民政部门救助程序优先安置。

  三、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一)下列住房面积必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面积;

  2.家庭成员承租的单位、集体公有住房面积;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面积;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面积。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1.承租的私有住房;

  2.兄弟姐妹的住房;

  3.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住房面积一律以不动产权证(房产证)上的面积为准,无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的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需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应在 2017 年 11 月 21 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外来务工家庭向居住证上所填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包含申请家庭基本情况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公安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

    3.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4.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证明;

    5.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档及以上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申请人为进城务工家庭及外来务工家庭的须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证明;申请人为外来务工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7.属于本办法规定予以优先分配的,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要秉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核实原件及其客观真实性,并按照以上顺序提交复印件,于2017年 11 月 30 日17:30前将一户一档的纸质申请资料和电子版相关资料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初审。社区(村委会)应在2017年11月 21日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车辆情况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张榜(第一榜)公示后(公示期3天),将经公示无异议申请家庭资料以一户一档形式于2017年 11月 24日前报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审核。

  (三)复审。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应在2017年 11 月 30 日前提出复审意见并完成公示(第二榜)无异议后(公示期限为5天),将复审意见(须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第三榜)(公示方式为弥勒电视台、政府网站,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之日起15日内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根据反映的情况及内容,责令分房单位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配租资格。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分房。拟在2017年 12月 26 日前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到户。经公示无异议,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到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办理入住手续。取得实物配租资格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分房领导小组将取消其配租资格,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六)归档。市住建局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家庭逐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五、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中房产登记部门审核意见由乡镇、单位自行到房产登记部门(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审核、盖章,2017年起房产登记信息不再由市住建局统一审核。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残疾或重大疾病需要居住低楼层的特殊家庭,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或相关重大疾病的医学证明复印件。申请时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摇号确认公共租赁住房位置后补交的,将不予受理。

  (三)已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再重复申请,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租住资格,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四)因本次分配的房源片区较多,请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告知有特殊需求的申请家庭,在申请书中可选择填写意向公共租赁住房地点,不填写申请地点及所选片区房源不足的申请家庭视为服从摇号结果。摇号后,不服从配租结果的申请家庭,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补交市场价租金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配租资格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且5年内不得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让的;

  4.办理租住手续后无故空关6个月以上的;

  5.强占公共租赁住房的;

  6.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它行为。

  (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中的烈属、孤寡老人、农转城家庭等住房困难户。

  六、加强领导,确保按时按要求分房

  (一)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2017年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分房工作。在分房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要秉着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谁签字谁负责”,认真做好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工作。

  (二)严肃分房纪律、严格按照租住条件、时限分房,严禁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对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分房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城镇最低及中低收入、进城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