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3-2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森林防火的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我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行政区划内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特发如下命令: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森林资源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森林具有制造氧气、吸附灰尘、净化空气、降低噪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良土壤、调节气候、美化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体健康起重要性作用。森林资源为人类提供木材、菌类、药材、食品等物质,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森林火灾破坏森林资源,给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后果,林副产品及珍稀动植物减少甚至灭绝,环境质量下降,干旱少雨,水土流失,河流水库淤塞,旱灾洪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空气污染等灾害频繁发生,影响国家和生态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市各族人民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才能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控制野外火源。在森林防火期,烧灰积肥、烧农作物秸秆、烧牧草地等野外生产用火实行审批制度,用火人必须向当地护林员申请办理《弥勒市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在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才可用火。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森林高火险期(火险等级为4-5级),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违反封山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内进行郊游、踏青等活动;擅自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林区内吸烟、乱丢火种;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烧火取暖、野炊或烘烤食物;焚烧地埂、农作物秸秆、枯枝杂草、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焚烧垃圾;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火把照明、烧蜂、烧山狩猎;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纵火烧山,一律视为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蓄意破坏、故意纵火烧山的行为应予以举报,一经查实坚决严厉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1000-10000元的现金奖励。在林区设置的加油(气)站、炸药库、易燃易爆物资库、仓储重地、重要设施设备、房屋建筑等,必须开设15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并接受辖区森林防火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认真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对存在隐患的单位要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有权扣留火种。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管理者,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清明节上坟采取献花、植树、网络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森林消防专业队、应急扑火队、护林员开展巡山护林和宣传教育,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三、全面加强宣传教育。深入开展责任书入户、公益广告、手机短信、学校五个一、案例警示、标牌宣传、森林火险五彩旗等“七大”宣传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车、集市等宣传阵地,营造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提高全民森林防火和生态保护意识。重点林区、水源林区、森林旅游景区、城市面山、坟山等增设宣传标牌(标语),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加大森林防火宣传的力度和密度;各乡镇要把《林农防灭森林火灾安全手册》等宣传资料发放到林区农户手中;教育部门要把《森林防火宣传作业本》发放到中小学生手中,认真组织开展“五个一”工程,让学生向家长宣传,使森林防火得到普及;各乡镇要利用森林火灾光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及法律意识,努力营造严防森林火灾的强大声势。
四、全面强化应急处置。要加大火情监测范围和密度,充分发挥卫星监测、巡山护林、瞭望台监测的立体监测作用,全方位对重点林区、重点火险区、火情频发区、敏感区实施重点监控,做到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级以上火险天气,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林业站、国有林场、森林旅游景区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市、乡镇森林防火办公室、重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严格执行统一、归口管理的火情报告制度,涉及森林火灾等级、面积、损失等信息的发布,必须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或者审核通过,以免报道失真。市级以上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安排和组织。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制度,遇有火情及时出动,做到小火大打,重兵扑救,安全、科学、高效处置火情,实现“打早、打小、打了”。驻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预备役部队和民兵也要做好应急准备,做到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集结、快速出击,安全扑救。必须树立清守并重的思想,火场清理要彻底,杜绝因为火场看守不到位而发生复燃,功亏一篑。扑救森林火灾各级领导要做到靠前指挥,把安全扑救放在首位。森林火灾扑救应当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及重特大森林火灾。
五、全面落实保障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和支持力度,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到位,确保基层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顺利进行。每个乡镇组建不少于15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国有林场、森林旅游景区组建不少于2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集中食宿,严格训练,储备不少于5万元的扑火物资,为处置森林火灾提供保障。市、乡、村、小组四级要依托干部职工、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保证有足够力量应对突发较大森林火灾。对建设起来的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管理,强化扑火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六、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解决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经费、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等问题。必须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特别主要领导同志,要把森林防火作为当前第一要务、第一职责,亲自抓研究部署,亲自抓检查落实,亲自抓薄弱环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书要求,检查督促挂钩乡镇及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支持和保障。市森林公安局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对发现森林火灾隐患不整改、发生森林火灾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救不得力、领导不靠前指挥导致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汲取不放过的原则,依照《弥勒市森林防火问责办法》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落实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6号)规定的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野外违规用火,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