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3-24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红政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减少我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的重复许可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部门防雷管理责任,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一)将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该类建筑的防雷监管职责。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按照《决定》、《实施意见》、《通知》和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气象部门全面开放我市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衔接工作
(一)由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铁路、民航、水利、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决定》、《实施意见》和《通知》要求,全面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决定》、《实施意见》和《通知》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清理修改。
(二)《决定》下发前已在市气象局办结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项目,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仍由气象部门实施,同时将项目清单抄送相关单位备案。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市气象局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根据当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建设工程业主单位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业主单位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四)市气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五、强化政策保障
(一)市气象局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保障防雷减灾工作需要。
(二)防雷减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市财政要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检测”2项技术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三)市安监局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加大全市雷电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防御设施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提高防雷减灾工作能力。
附件:1. 弥勒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2. 弥勒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附件1
弥勒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红政发〔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建立弥勒市防雷管理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落实国务院《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和红河州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协调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编办、市发改局、市工商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市供电公司。
协调会议由市气象局、住建局担任召集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1名局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2)。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
三、协调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气象局承担,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法规科(电话:6135056),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协调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协调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二)传达协调会议关于防雷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推动防雷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优化。
(四)为会议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会议议事规则
(一)例会为协调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成员单位成员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解决防雷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需要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召开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通知协调会议办公室,并委派其他相关同志参加。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成员工作职责
负责本部门与协调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提出问题和建议。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附件2
弥勒市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成员名单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 |
|
|
召集人 |
罗忠华 |
市气象局 |
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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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 |
何世文 |
市住建局 |
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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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杨 力 |
市编办 |
专职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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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钱国忠 |
市发改局 |
局长 |
|
成 员 |
刘 涛 |
市工信局 |
局长 |
|
成 员 |
李 云 |
市财政局 |
局长 |
|
成 员 |
钟 磊 |
市环保局 |
副局长 |
|
成 员 |
李国锐 |
市交通运输局 |
局长 |
|
成 员 |
刘兵元 |
市水务局 |
局长 |
|
成 员 |
何 华 |
市安监局 |
局长 |
|
成 员 |
刘春文 |
市政府法制办 |
局长 |
|
成 员 |
李忠明 |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局长 |
|
成 员 |
杨云光 |
市电信公司 |
书记 |
|
成 员 |
佘 勇 |
市移动公司 |
总经理 |
|
成 员 |
尹红伟 |
市联通公司 |
总经理 |
|
成 员 |
杨宏敏 |
市供电公司 |
总经理 |
|
成 员 |
王俊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 |
弥勒负责人 |
|
(协调会议由市气象局、住建局担任召集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1名局领导同志担任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