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1-03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6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6〕81号)精神,推进弥勒市标准化工作改革,结合弥勒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标准化改革作为提升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优化地方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基础,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证公益类推荐性标准的基本供给。
(二)坚持国际接轨、适合市情。借鉴发达国家(地区)标准化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弥勒市发展实际,建立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既发挥好标准化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又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相关领域内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的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统筹推进。继续加强地方标准化法治建设,做好标准化重大改革与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合理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关键环节和实施步骤,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三、工作目标
紧扣弥勒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提升标准化发展的整体质量效益。到2020年,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基本建成具有弥勒特色、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现代产业地方标准体系。在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方面实现新突破。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探索开展团体标准培育试点。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重点工作
(一)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弥勒市实施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对照职能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总协调,各部门全力配合抓好落实。
(二)整合精简地方标准
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和相关要求,配合各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复审和维护更新。集中开展对弥勒市实施的推荐性地方标准(规范)的整合清理工作,不再适用的,报州、省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废止,对有关条款或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地方标准(规范)及时修订。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明确制定范围,结合我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在高原特色农业、工业、服务业、节能环保、生态文明、安全生产、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积极引导和鼓励申报地方标准制订。有效解决推荐性地方标准(规范)缺失、滞后、老化问题,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整体水平。
(三)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的制修订,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提高标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切实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完善实施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推动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活动。支持标准化专业机构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四)培育发展联盟、团体标准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鼓励弥勒市重点企业、行业等加强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探索建立团体标准的评价和监督机制,推动团体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探索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联盟标准、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
(五)强化标准实施监管
促进标准与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行政执法、政府采购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推动各部门积极运用标准实施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和行政监管。推动形成标准与检验检测、合格评定的联动机制,促进标准的有效实施。强化企业实施标准的主体责任,激发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内生动力。以农业、服务业等标准化示范试点为抓手,加大对重要标准实施的宣贯培训,扩大标准应用的覆盖面。发动全社会力量对标准进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加快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探索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出台投诉举报受理程序和处理要求,畅通政府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
(六)加快标准信息化建设
逐步建立弥勒市标准信息服务系统。开展标准文献信息咨询服务,开展标准有效性确认服务,竭尽所能向社会免费提供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地方标准文本,力所能及为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消费者提供国内外最新标准、技术法规和标准化动态等信息,力所能及为社会各领域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尽力满足不同领域和层面对标准化信息的需求。
(七)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
积极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定制标准化专业服务。结合弥勒市产业发展需求,增加标准化研究经费投入,加大全市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按照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行业配合、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标准化人才培养模式,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重实效地培养标准化人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对照职责,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标准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考核,推进任务落实。
(二)完善地方标准化政策体系。按照标准化改革的精神,紧密结合国发〔2015〕13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地方标准化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熟悉地方标准的定位、制定程序、实施及评价等要求,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政策保障。 建立持续稳定的标准化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统筹和整合各类标准化资金,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弥勒市标准化工作,重点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标准化科研项目、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激励机制,鼓励标准创新,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项目承担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科研机构、公益性组织、企业等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
(四)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化先进典型和突出成就,扩大标准化社会影响力。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普及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理念,引导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标准化工作。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