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5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3-16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弥勒市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维护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是判断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养殖证制度是我国渔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对促进和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以市人民政府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实施方案为依据,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高质量地顺利开展。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弥勒市现有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和新《渔业法》的颁布实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按照新的要求进行完善。一是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二是水域滩涂养殖证实行网上申报审批,按属地原则管理,各乡镇要按有关规章程序抓好养殖使用证的宣传及发放监管工作。三是所有养殖水库、池坝塘均列入养殖证办理范畴,规划区域内的养殖户自主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养殖证明,市水务局审核后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水域滩涂的功能及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抓好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力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养水域滩涂发证率达到70%以上。发证前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和及时,绝不能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四是要逐步建立健全养殖证制度数据库管理档案,规范养殖证管理工作;五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严禁搭车收费,更不能超标准收费;六是要认真开展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执法大检查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推动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宣传力度。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要充分积极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养殖使用证制度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进而提高广大渔(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水域滩涂养殖的有关规定,提高广大渔民群众办理养殖使用证的主动性。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