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3-01631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政办发〔2023〕7号
- 发布日期2023-08-1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有关规定,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实现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结合弥勒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含0.3亩)、土地被征用时的在册人员。不满16周岁的在册人员进行身份认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实名信息库管理,符合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程序办理参保缴费补助。
(二)下列人员不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1.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人员;
2. 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人员;
3. 服兵役按政策规定不再回乡安置的人员;
4.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5. 不属于政府依法统一征用而失地少地的人员;
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7. 202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及审核补助
(一)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1.《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登记认定申请表》一份;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1.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民小组申请并填写《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登记认定申请表》,经村民小组会或村民代表会核实申请人员失地情况,核实结果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经村民小组长签字报村(社区)初审。
2.初审。村(社区)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复审。
3.复审。乡镇(街道)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社保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复审,将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弥勒市
被征地农民登记认定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4.终审。市自然资源局先审核申请人员的被征地情况,审核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进行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审核,根据认定结果编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名单经局领导签字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审核补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同乡镇(街道)、派出所、教育等部门进一步核实被征地农民身份状况,办理补助手续,核算补助资金。补助情况年初在弥勒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保障方式
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年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的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通过社会保障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不记入个人账户,不作为参保人核定待遇的依据。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专项资金总额、保障对象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1.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2.自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为当年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
四、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费后,按年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按1000元/年标准一次性补足至15年。
2.对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年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2023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年依实际缴费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15000元的,应予一次性补足差额。
2.对2020年3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按年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
3.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缴费情况,通过数据比对筛选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在市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人提供缴费凭证,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渠道核实参保缴费情况。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特殊情况处理
1.被征地农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助总额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15000元的,不再享受补助,未达到的继续享受补助。
2.被征地农民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后又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3.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缴费阶段死亡、且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剩余的年限不予补助。
五、补助资金筹集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补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和管理,主要来源为: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严格执行“先保后征”,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支出。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市人民政府在出让土地时,由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风险准备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不足时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充。
(三)利息收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补助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专户。市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户。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纳入市财政部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专户。
(三)每月月底前,市经办机构应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资金转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专户。年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户、支出户应无余额。
七、部门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及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对重要工作进行决策、指导、协调、督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指导村(社区)做好被征地养老缴费补助人员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保审核、参保补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征缴,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认定被征地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登记认定申请表》的信息审核、确认工作。
(四)市财政局具体负责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履行基金管理职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登记认定申请表》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核、认定,并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情况。
(六)市公安局负责核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工作。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被征地人员的认定及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经核实存在多领、冒领缴费补助的,应依法追偿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对玩忽职守、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20〕15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由弥勒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