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585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弥政发〔2018〕90号
- 发布日期2018-08-23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现将《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风景名胜区条例》
(九)《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十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十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三)《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十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限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制畜禽养殖规模和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限养区内严格审批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位于限养区内的现有养殖场,辖区政府必须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治理不达标的、不按要求进行治理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或关闭。
(四)适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六)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七)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八)城镇居民区:指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乡镇集镇规划区范围。
(九)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十)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鸡常年存栏≥5000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鹅常年存栏≥500只,鸭常年存栏≥5000只,兔常年存栏≥500只;
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鸡常年存栏≥10000羽,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鹅常年存栏≥1000只,鸭常年存栏≥10000只,兔常年存栏≥1000只。
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六、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20个,面积67.14km²)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个,面积7.18km²)
(1)水库饮用水水源(4个,面积6.14km²),其中:
洗洒水库:洗洒水库位于县城西北方向的弥阳镇牛莫勒村,进库公路与昆河二级公路相连(相距624m),水库距县城6km,距弥勒市自来水厂2.8km。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为1.35km²。
太平水库:太平水库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东部,水库距弥勒市区15km。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面积3.43km²。
岔河水库:岔河水库位于西二镇龙门村,水库距弥勒市区42km。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65 km²。
引水明渠:花口龙潭到洗洒水库的引水明渠以渠道及其两侧水平距离50m范围,合计面积为0.71km²。
(2)地下水饮用水源(6个,面积1.04km²),其中:
巴甸龙潭:巴甸龙潭位于朋普镇矣厦村委会巴甸小组,距市区60公里,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200米区域,面积0.13km²。
黑龙潭:黑龙潭位于竹园镇楼房寨村,弥勒市区西南方向,距市区36公里。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200米区域,面积为0.13km²。
响水洞龙潭:响水洞龙潭位于西一镇树龙老寨和西二的舍莫村交界处,位于弥勒市区西南方向,距市区41公里。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200米区域,放水沟3.2km两侧水平距离50m范围,面积0.39km²。
清水龙潭:位于西三镇柏枝古村,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面积为0.13km²。
花口龙潭:一级保护区以昆河二级公路一侧边界和西三镇镇政府公路边界的区域,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面积0.13km²。
虹溪自来水厂机井:位于虹溪镇环城北路56号,为地下深井水。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面积为0.13km²。
2.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目前,弥勒市暂无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1个,面积1.39km²)。白龙洞省级风景名胜区:位于虹溪镇舍咩村委会,核心区域为禁养区,面积1.39km²。
4.城镇居民区和教育文化科研区(9个,面积58.57km²),其中:
弥阳镇: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18.16km²。
新哨镇: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3.71km²。
朋普镇: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8.12km²。
巡检司镇: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3.29km²。
西一镇: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3.4km²。
东山镇: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3.64km²。
弥阳工业园区: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5.46km²。
小石山工业园区: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7.64km²。
朋普工业园区: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面积5.15km²。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养区(20个,面积52.38km²)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个,面积15.15km²)
(1)水库饮用水水源(4个,面积12.71km²),其中:
洗洒水库: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山脊线的全部汇水区域,东起北泥田山脊线,西至大树冲(人路头坡)山脊线,南至小滚塘(田竹园)山脊线,北至水库坝址中心线为二级保护区,面积3.82km²。
太平水库: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陆域区域,入库引水沟上溯3000m区域,面积为5.98km²。
岔河水库: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陆域区域,面积2.32km²。
引水明渠:禁养区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0.59km²。
(2)地下水饮用水源(6个,面积2.44km²)
巴甸龙潭: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 0.38km²。
黑龙潭: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0.38km²。
响水洞龙潭:龙潭取水口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沟渠禁养区外延50米的范围内的区域,总面积0.56km²。
清水龙潭: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0.38km²。
花口龙潭: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总面积0.36km²。
虹溪自来水厂机井: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0.38km²。
2.自然保护区。目前,弥勒市暂无自然保护区。
3.风景名胜区(1个,面积1.13km²)。白龙洞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1.13km²。
4.城镇居民区和教育科研区(9个,面积36.1km²),其中:
弥阳镇: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9.65km²。
新哨镇: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2.94km²。
朋普镇: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4.68km²。
巡检司镇: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2.46km²。
西一镇: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2.63km²。
东山镇: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面积2.88km²。
弥阳工业园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面积2.73km²。
小石山工业园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面积4.87km²。
朋普工业园区: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面积3.26km²。
(三)适养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七、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养殖专业户(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二)限养区
1.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对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2.限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若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
(三)适养区
1.适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无法做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责令关闭。
2.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若适养区内出现区域性环境污染或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限养区或禁养区管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好禁养(限)养区划定工作。市委、市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工作纳入各乡镇、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媒介,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养殖场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和污染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执法力度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国土、环保、住建、农业等部门和乡镇要加强沟通协调,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
(四)强化技术指导
市环保局、畜牧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清粪工艺、沼气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九、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限)养殖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各乡镇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禁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三)禁(限)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作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禁(限)养区划定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五)本方案由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弥勒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2.弥勒市风景名胜区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3.弥勒市城市、乡镇集镇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附件1
弥勒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序号 | 名称 | 类别 | 划定范围 | 面积(km²) |
1 | 洗洒水库 | 禁养区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1.35 |
限养区 | 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分水岭山脊线的全部汇水区域,东起北泥田山脊线,西至大树冲(人路头坡)山脊线,南至小滚塘(田竹园)山脊线,北至水库坝址中心线。 | 3.82 | ||
2 | 太平水库 | 禁养区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分水岭。 | 3.43 |
限养区 | 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陆域区域,入库引水沟上溯3000m区域。 | 5.98 | ||
3 | 岔河水库 | 禁养区 |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 0.65 |
限养区 | 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陆域区域。 | 2.32 | ||
4 | 引水明渠 | 禁养区 | 渠道及其两侧水平距离50m范围 | 0.71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0.59 | ||
5 | 巴甸龙潭 | 禁养区 | 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 | 0.13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0.38 | ||
6 | 黑龙潭 | 禁养区 | 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 | 0.13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0.38 | ||
7 | 响水龙潭 | 禁养区 | 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放水沟3.2km两侧水平距离50m范围。 | 0.39 |
限养区 | 龙潭取水口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沟渠禁养区外延50米的范围内的区域。 | 0.56 | ||
8 | 清水龙潭 | 禁养区 | 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 | 0.13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0.38 | ||
9 | 花口龙潭 | 禁养区 | 以龙潭出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 | 0.13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0.36 | ||
10 | 虹溪机井 | 禁养区 | 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200米区域。 | 0.13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 0.38 |
附件2
弥勒市风景名胜区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禁养区范围 | 面积 (km²) |
1 | 白龙洞 | 禁养区 | 核心区 | 1.39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沿200米范围内 | 1.13 |
附件3
弥勒市城市、乡镇集镇禁(限)养区划定范围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限养区范围 | 面积(km²) |
1 | 弥勒市城市规划区 | 禁养区 | 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18.16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9.65 | ||
2 | 新哨镇集镇规划区 | 禁养区 | 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3.71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2.94 | ||
3 | 朋普镇集镇规划区 | 禁养区 | 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8.12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4.68 | ||
4 | 巡检司镇集镇规划区 | 禁养区 | 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3.29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2.46 | ||
5 | 西一镇集镇规划区 | 禁养区 | 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3.4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2.63 | ||
6 | 东山镇集镇规划区 | 禁养区 | 集镇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3.64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2.88 | ||
7 | 弥阳工业园区 | 禁养区 | 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5.46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2.73 | ||
8 | 小石山工业园区 | 禁养区 | 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7.64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4.87 | ||
9 | 朋普工业园区 | 禁养区 | 规划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 | 5.15 |
限养区 | 禁养区边界外延300米范围内 | 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