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mzzj/2024-00001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0-1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健康文明发展,革除丧葬陋习,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6〕65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办发〔2018〕7 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23〕38 号)《弥勒市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实施方案》(弥办通〔2024〕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和现代殡葬治理体系为抓手,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殡葬改革是一项重大民生事业,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三、严格执行火葬的时间及对象
2024年12月1日零时起,本市划定为火葬区的乡镇(街道)辖区除国家允许土葬的10个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和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其他死亡人员,遗体必须一律实行火化并入公墓安葬;江边乡、五山乡未划入火葬区。(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单人墓占地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占地不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低于80厘米。)
四、对象安葬方式: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一律火化后进入市级公墓安葬或进入骨灰塔安置存放。
(二)弥勒市农村户籍人员(含“农转城”居民)死亡的,一律火化后,可以按属地户籍进入所属乡镇级或村级公墓安葬,也可以自愿选择进入市级公墓安葬或进入骨灰塔安置存放。
(三)弥勒市户籍以外人员死亡的,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可选择进入市级公墓或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墓或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需运往户籍地火化的,需提交申请书(民政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遗体运输目的地县(市)级民政部门证明材料到弥勒市民政局办理遗体异地运输审批。遗体异地运输必须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五、惠民殡葬补助政策
(一)免除弥勒户籍城乡居民殡葬四项基本服务费用(遗体接运费、遗体火化费、遗体三天冷藏存放费、骨灰一年寄存费,合计1133元);
(二)遗体捐献者且不保留骨灰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骨灰壁葬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六)城乡低保对象、特困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死亡后火化入公墓安葬的可向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
六、整治殡葬乱象
严禁私自新建、翻建墓穴,严禁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等土葬用品。2024年11月前,墓主对活人墓自行拆除,对大墓豪华墓自行整改;未按规定时限拆除和整改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和整改,拆除、整改费用由墓主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火化、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骨灰寄存殡葬基本服务有关事宜,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和处罚。
七、法律责任
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干部必须带头执行殡葬改革要求。凡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殡葬改革有关法规政策,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发现者要及时举报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0873-6161293;13988092627
特此通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