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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scjdglj/2025-00066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23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结合弥勒实际制定了《弥勒市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弥勒市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为遵循,以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生猪、牛、羊肉及其它肉类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肉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查食品安全隐患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整治重点

(一)无证经营及来源不明肉制品。严厉查处无检疫检验证明、无合法来源的肉制品销售行为;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二)腐败变质及劣质肉制品。重点检查集市摊点、流动商贩销售的过期、变质、掺假掺杂肉制品。

(三)违规使用添加剂。严查非法添加亚硝酸盐、防腐剂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四)监管执法中的腐败问题。深挖彻查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及“保护伞”问题。

三、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黄 剑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府食安委主任

副组长:胡永彬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袁云杰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柳云彪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食安委副主任

成 员:谭春花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

罗 娜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朱 超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赵学辉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荣良 市民政局局长

杨 军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唐 伟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卫博恺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李建卿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罗 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市政府食安办主任

汤育北 市信访局局长

谢永祥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食安办,由罗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赵云梅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工作人员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并负责上报信息、收集汇总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四、整治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2025年8月7—8月15日)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各环节工作任务等内容;及时组织召开全市农村乡镇集市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会,全面安排部署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阶段工作落细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食安办)

(二)宣传引导阶段(8月7日—8月31日)

各村(社区)和村(导)民小组负责村寨宣传引导告知,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食安办联合市场监管所、农科站、派出所负责对集市生产经营户的宣传引导告知,将《弥勒市肉类产品合法经营告知书》(附件)发放到每一户生产经营户。(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三)集中攻坚阶段(9月1日—9月30日)

集中攻坚分批次逐步推进,第一批次:弥阳街道、福城街道、太平街道、东风农场、新哨镇、西一镇、西三镇,于9月15日前完成;第二批次:竹园镇、朋普镇、虹溪镇、西二镇、巡检司镇、东山镇、江边乡、五山乡,于9月30日前完成。

1.畜禽养殖环节

重点检查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自行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是否存在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等。(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

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负责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检疫。检查屠宰厂(场)是否严格实施入场查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代宰企业是否“只收费不检验”;是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动物产品;对辖区内私屠滥宰行为进行查处。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是否按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对生猪屠宰领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肉类产品生产加工环节

对肉类产品生产者及其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等场所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检查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机制;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况;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防腐剂超量使用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农村乡镇集市鲜肉销售环节

(1)建立健全乡镇集市鲜肉供应机制。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辖区内猪肉经销商意愿,确定屠宰供应模式。屠宰供应方式原则上分为三种一是批发,由猪肉经销商自行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批发采购具备“两证两章”的猪肉产品进行销售;二是代宰,由猪肉经销商将检疫合格的生猪运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代宰,再自行把猪肉运回市场进行售卖或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冷链派送到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场进行售卖;三是政企合作,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指导辖区内猪肉经销商筹资购买生猪运输车辆和冷链运输车辆,并选定1至2名运输人员,每天将辖区内申报检疫的生猪统一运送至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待宰,再统一把猪肉运回市场进行售卖。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的猪肉经销商原则上必须在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偏远地区的猪肉经销商可就近到有屠宰资质的屠宰企业屠宰。若发生疫病传播时需停止跨县(市)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业稳步发展。(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2)整治鲜肉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屠宰企业建立猪肉供应方案(责任单位: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生猪产品价格进行监测和调控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农村集市销售的生猪产品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是否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肉类,是否采购、使用、销售注水注胶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等不合格肉类产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及生猪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制售伪造假冒印章票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其他重点环节。指导督促学校(含幼儿园和托育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养老院食堂、景区酒店(含餐饮店)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制度,采购生肉及肉制品的,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道路运输中生猪及猪肉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典型案例报道,并做好网络舆情监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四)巩固提升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健全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市政府食安办牵头协调各部门,统筹推进整治工作。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供销、监管等长效机制,确保肉及肉制品市场供应充足和产品质量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好食品安全属地责任,认真抓好责任落实。治理过程中,乡镇是主战场,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要充分统筹发挥好队伍力量,既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又要结合本地社情民意,疏导结合,避免矛盾激化,妥善解决,确保整治成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会议、广播、横幅、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鼓励消费者对发现的肉制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强化行刑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并对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执法联动,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四)强化执纪问责。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肉制品集中整治工作,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对整治不力、问题频发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一律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披露的舆情评估,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发布相关信息。同时,要加强集中整治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市政府食安办,重要情况应当及时上报。(联系人:胡文姣,电话:13887029560,邮箱:mlsab3065293@163.com)









弥勒市肉类产品合法经营告知书


为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肉类产品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肉类产品合法经营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1.资质要求:从事肉类产品经营,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肉制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仅销售预包装肉制品的,需完成预包装食品备案。同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正本。

2.进货查验:采购肉类产品时,必须严格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经营生鲜肉,需持“两证两章”(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检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才可上市销售;采购冷冻肉,要索取供货方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采购肉制品,需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采购进口肉类产品,要查验供货方资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确保索取的票证与实物的内容、数量、供货单位等信息一致,以此证明产品来源合法。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若产品有保质期,保存期限则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严禁采购来源不明、资质不全、信息不符、无标签标识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对于需要冷链运输的肉类产品,必须采用冷链运输方式。收验货时,要仔细查看运输车辆的温度和肉品状态,若不符合温度条件或肉品已解冻、变质,坚决不得收货。

3.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肉制品制作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只有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整洁的衣帽,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确保头发、首饰不外露。

4.卫生规范:严格按照标识要求或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肉类产品,防止因贮存不当或反复解冻,造成肉品腐败变质、变味。加工制作过程中,要保持生产设备设施和加工场所干净整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肉时,不得使用会对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以免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感官认知。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法规和标准规定,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更不得使用非食用物质,也不得利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

5.标签宣传: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GB7718标准规定进行标识;生产经营散装食品,需按照GB31621标准规定,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如实标注,或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禁在生产经营的产品包装、说明书或生产经营场所,宣传肉类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等广告用语。生产经营的调理肉制品,不得标识或宣传为生鲜肉。禁止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等肉类产品。

6.法律责任: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否则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动物肉类和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弥勒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