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fbgs/2026-00347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10-07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彻底消除农业机械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
全市由云南省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证并已注销的变型拖拉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履带式拖拉机、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雇用、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从事运输、施工、作业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对注销农业机械进行交易、转让、倒卖或私自拆解拼装。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严禁在各类建设、运营或政府投资(补助)项目中雇用或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
二、严禁已注销农业机械上路行驶
严禁已注销或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上路行驶或田间作业,如有违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农业机械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三、严格落实农业机械报废手续
已注销未报废的农业机械所有人,应于2026年10月30日前,到各乡镇农业农村发展和财务服务中心、各街道城镇建设发展和财务服务中心办理报废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咨询电话:0873-3058286。逾期不办理,继续使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由所有人自行承担。
四、强化属地监管与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辖区内已注销农业机械的动态监管,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与劝导,督促机主按时完成报废处置工作。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规定,因违法使用已注销农业机械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使用已注销农机具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及电话: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0873-8883110,市农业农村局0873-3058286。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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