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2049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9-28
- 有效性有效
解读《弥勒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弥勒市临时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问题,9月19日,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弥勒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内容作解读如下:
一、出台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15〕68号)制定。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三、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月均支出医药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其他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救助申请
(一)依申请受理
1.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弥勒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和公示,并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3.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具备上述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单亲家庭等提供的相关致贫致困有效证明证件。
(二)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相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五、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
1.审核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视情节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2.审批方式。市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
3.审批权限。市民政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1000元及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预计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 救助标准和方式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为1次,一般不超过2次,且连续救助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弥勒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三)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四)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对“生活无着”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