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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08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08
  • 有效性
    有效

解读《弥勒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2018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弥勒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弥政办发〔2018〕58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进一步调动全市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7〕155号)精神,结合弥勒市实际,出台本《方案》。

  二、《方案》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方案》指出: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三、《方案》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方案》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乡村医生功能定位是什么?

  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乡村医生配置: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

  五、《方案》提出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主要内容是什么?

  《方案》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一是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准入。二是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超龄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对不具备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市卫计局要逐步清退。三是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治、能西会中、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四是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市卫计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合理诊疗、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

  六、《方案》对完善乡村医生培养有哪些制度?

  《方案》从三个方面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一是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市级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乡镇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二是实施订单定向培养。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学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三是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七、《方案》对保障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有哪些举措?

  《方案》要求: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制定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方案,按照山区每人每月600元、半山区每人每月500元、坝区每人每月400元的分档补助标准,对半山区、坝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分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执行标准提高20%;对山区工作的乡村医生,在分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执行标准提高20%;对山区工作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分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执行标准提高40%。同时,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一是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政策,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村级补助资金占各乡镇卫生院补助总资金的40%以上;二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三是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四是积极探索推进乡村医生和辖区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辖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五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八、《方案》就落实乡村医生的养老政策有哪些要求?

  《方案》提出:一是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有在岗乡村医生按照“个人出一点、乡镇卫生院出一点、市财政补助一点”的原则,按每人每年1500元档次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个人缴费1000元、乡镇卫生院补助250元、市财政补助250元,确保老有所养。二是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出且目前健在、符合补助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实际服务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离岗补助,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乡镇卫生院分别承担50%。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工作年限。要坚持“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

  九、《方案》提出了哪些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的措施?

  《方案》提出:一是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二是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以市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