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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796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发〔2018〕58号
  • 发布日期
    2018-06-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弥勒市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进一步调动全市乡村医生的积极性,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要求,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7〕15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 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我市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计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市卫计局牵头)

(四)乡村医生配置。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综合考虑行政区域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同时,至少应有1名能西会中的乡村医生。(市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准入,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市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超龄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对不具备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市卫计局要逐步清退。

切实保障离岗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出且目前健在、符合补助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实际服务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离岗补助,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乡镇卫生院分别承担50%。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工作年限。要坚持“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因各种原因被开除的、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不得享受退养补助和离岗补助。

2017年12月31日以后,符合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照实际服务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离岗补助,市级承担的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乡镇卫生院分别承担50%。并依据每个年度离岗乡村医生人数,纳入市级财政下年预算给予解决。(市财政局、市卫计局负责)

(七)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治、能西会中、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市卫计局负责)

(八)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在市卫计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合理诊疗、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市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立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九)规范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市卫计局要制定完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市级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乡镇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州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年免费到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乡村医生培训要强化中医药知识,使其掌握运用中医药防治疾病的技能。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专)科毕业生优先参加全科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整体学历层次。(市卫计局、市教育局负责)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农村生源为主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学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学费、免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市级统筹落实。(市卫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进一步推进行政、业务、财务、药品、人员、收费、名称等“七统一”的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市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二)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按照“以岗定补、在岗享有、离岗取消、实名发放、动态管理”的办法制定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方案,按照山区每人每月600元、半山区每人每月500元、坝区每人每月400元的分档补助标准,对半山区、坝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分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执行标准提高20%;对山区工作的乡村医生,在分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执行标准提高20%;对山区工作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在分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执行标准提高40%。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从省、州、市安排的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中统筹落实。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补助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及时拨付给乡村医生。村级补助资金占各乡镇卫生院补助总资金的40%以上。

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认真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要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计局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定额补助标准。在核定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时要综合考虑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市卫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十三)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要切实解决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引导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确保老有所养。所有在岗乡村医生按照“个人出一点、乡镇卫生院出一点、市财政补助一点”的原则,按每人每年1500元档次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个人缴费1000元、乡镇卫生院补助250元、市财政补助250元。如果在岗乡村医生不愿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则市财政、乡镇卫生院也不给予补助。乡村医生离岗后,本人可以继续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市财政、乡镇卫生院不再给予补助。(市人社局、市卫计局负责)

七、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四)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积极探索推进乡村医生和辖区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辖区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服务,并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加大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负责)

(十五)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市卫计局牵头)

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六)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立足长远、保障用地、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卫生室,新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具体建设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采取以市或乡镇为单位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市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制定实施细则。市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

(十九)确保资金投入落实。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十)开展督导检查。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十一)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