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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zfbgs/2026-00320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5-28
  • 有效性
    有效

解读《关于开展弥勒市2026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2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开展2026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二、申报时间

2026年度弥勒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办理时间为2026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主办理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不能补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对象

弥勒市行政区域内2025年1月—12月,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2025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已完成联网认证的用人单位,均需于2026年9月—11月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方式和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注册法人账号→法人实名认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市残联→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我要申报→单位信息维护→残疾人安置管理→导入上一年申报名册完善残疾人信息→保存提交→均校验通过→完成申报→市残联推送到税务机关→打印审核确认书。(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

2.登录网址http://112.112.62.156:10081/wbxt/index.html?accessLink=92598fbe7fa14de597cdedff0f001aa4&refer=CP#/login→点击“我要申报”→“云南政务服务网”→切换到法人登录→填写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单位信息维护保存→同办理流程1。

有自动检验不通过情况:按照提示完善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等待市残联审核确认→完成申报(返回申请人)→市残联推送到税务机关→打印审核确认书。

(二)窗口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到弥勒市弥阳街道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残联(跨省通办)窗口办理,联系电话:0873-8883964。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云南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申报表》原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3)。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相关数据在系统比对中出现无法核验的情况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原始会计凭证)。

(3)残疾人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注:若系统显示认定人员的“残疾人证信息”和“残疾军人证信息”为空,即认定该人员不符合认定要求。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承担用人单位或残疾人缴纳的社保、医保部分,用人单位或残疾人未实际缴纳的,凭政策文件予以认定。

(三)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认定年龄下限为16周岁。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处级以上可延长到60岁,需上传干部证或其他干部身份证明。

(五)残疾人工资是指税前工资(应发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应通过银行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计入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组成部分。

(六)残疾人认定归属为与残疾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工资、社保、医保至少有一项为用人单位所发放或者缴纳(劳务派遣除外)。

(七)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八)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九)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需本人(监护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证件信息备案维护。

(十)重复安置残疾人,争议各方应提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出具的确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起始时间的法律文书,以法律文书作为判定依据;若各方提供的法律文书均证明残疾人与对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定归属为法律文书明确的先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材料真实性由提供方负责。

(十一)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年审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十二)自2026年起,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如用人单位2025年起有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的情况,请通知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如未进行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用人单位将无法关联劳务派遣机构进行按比例就业认证。

(十三)如单位有招聘残疾人就业的意向和计划,可以与州内各级残联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