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林草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02-1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检测防控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和蔓延,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及时、规范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和蔓延。
二、适用范围
对我市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野生动物管控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管控,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一是全市暂停审批野生动物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的行政许可申请。二是发布全市关于禁止活禽及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全面禁止人工繁育场所野生动物转运、出售,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三是对全市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封控。封控措施为:建立台账,发放野生动物防控告知书,日常巡查检查;加强管理,防止动物逃逸;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出场外;除相关工作人员外,禁止一切外来人员入场;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消毒处理,未经处理严禁流出场外;对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售、运输、加工和食用;每天定期对生活区和生产区消毒(含出入车辆)。四是暂停野生动物展演、放归活动。五是排查近期有销售行为的人工繁育场所,重点排查向市外销售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场所。六是对餐馆现存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及时进行封存,暂停经营利用,待疫情结束后对封存产品根据要求进行处理。
(二)加强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1.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
一是加强对各乡镇辖区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所监测管理,确定乡镇林业站为区域监管责任单位;二是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人员健康状况汇报制度;三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告制度,及时全面掌握各项防控工作的进展情况;四是加强场内消毒,增加动物观察频次,做好健康状况观察记录;五是对生病或健康状况不佳的野生动物做好诊治与病情分析,并详细记录;六是野生动物异常死亡要及时上报,并做好现场维护,必要时按照规定配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样送检和后续处置工作。采样时,参照《云南野生动物病毒样品采集与保存操作规范》(附件)进行操作。
安全防护中注意:一是工作人员尽量固定工作岗位,不换岗、不串岗;二是尽量不到人员密集场所,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是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清洁,通风;四是必须佩戴口罩,穿工作服;五是保持与动物的安全距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六是工作前后必须洗手和消毒。七是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疑似传染病立即隔离医学观察,防止将疾病传染给动物。
2.加强野外疫源疫病监测力度
一是组织管理。各乡镇林业站加强对辖区野生动物管理。制定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每天进行野外监测巡护,采集监测信息和上报信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局林政科)每天汇总信息上报情况,督促各乡镇完成日报工作,确保监测站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信息报送率达100%。
二是野外监测巡护。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局林政科)、各乡镇林业站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加大对监测区域范围内野生动物活动频繁区域的巡护密度,增设巡护路线或观测点,增加巡护频次,重点关注蝙蝠类、鼠类、兔类、鸟类集中分布区。巡护过程中重点观察野生动物行为和种群动态。如发现行为异常、形态异常、活动异常、种群数量异常波动及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及时上报并按照《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监测信息报告。疫情防控期间,各乡镇林业站要严格执行日报告制度,确保每日上报监测信息。上报信息内容须包含巡查轨迹或照片。发现异常后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要求以快报形式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四是安全防护。监测人员进入动物密集分布区域进行监测巡护,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口罩、手套等。有条件的,穿戴防护服。结束巡护后进行消毒处理。
(三)积极开展溯源排查
以目前疑似疫源物种、潜在疫源物种为排查对象,在辖区范围内进行溯源排查,若查出有销往湖北的野生动物,或非正常死亡的野生动物,及时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采样检测,需积极配合和协助采样,并参照《云南野生动物病毒样品采集与保存操作规范》(附件)采样、送检。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应急处置和防护能力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局林政科)、各乡镇林业站应完善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对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储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确保人员、物资储备等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及时配备或更新个人防护装备,尽力为各级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二)强化信息报告和管理
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局林政科)、各乡镇林业站一旦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要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有关异常情况未确诊前,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并保护好现扬,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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