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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86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 文号
    弥林发【2020】92号
  • 发布日期
    2020-07-22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违法使用林地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林水中心、市江边林业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特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乡镇、单位立即在所辖区域开展一次各类建设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案件清理排查工作。重点是砂石生产、采矿、堆废渣临时占用林地等经营性项目、毁林开垦至今未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特别是同一违法主体连续违法使用林地、林业主管部门多次行政处罚情况等。相关清理排查结果于7月底之前以书面电子版形式汇总上报市木材检查站(排查有无情况都要书面说明,联系人:李洪丞,电话:13649636199,邮箱: 1321134057qq. Com)。

  二、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有查封、扣押财物的,拍卖财物拨的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执行完毕又新增违法使用林地行为的,对新增违法行为按高限额度处罚。对多次违法使用林地面积累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乡镇、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对涉林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严禁一切以罚代刑、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处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于行政处罚后仅仅缴纳罚款,不符合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条件或者不及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以及毁林开垦案件,在责令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期限届满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各乡镇联系市木材检查站由市林草局发催告书一次(催告书一律加盖市林草局公章),催告后仍然不恢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纵容违法行为一直持续。

  四、关于7日1日新森林法实施后,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主要分为如下几种情形:一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终了在新法实施前,并且作出处罚在新法实施前,当然适用旧法;二是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后,当然适用新法;三是违法行为终了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终了在新法实施前,但发现或作出处罚在新法实施后,应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处罚轻于旧法或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新法;五是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前,但继续或连续到新法前终了,应适用旧法;六是如果违法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继续到新法之后终了,适用新法;七是如果违法行为开始于新法之前,连续到新法之后终了,在新旧法律都认为是违法的情况下,适用新法,但对于新法比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较重的,也应适用新法。

                                                                                                                                                              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