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林业局
- 文号弥林发【2019】7号
- 发布日期2019-02-03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政班子研究决定,现将《弥勒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弥勒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弥勒市林业局
2019年1月7日
弥勒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红办发〔2018〕113号)有关规定,根据《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弥办发〔2018〕140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推进弥勒市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云南省委十项规定、红河州领导干部“十不准”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尚在推进中。要充分认识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在严守节支和保障工作要求的基础上,深入研究,采用合规的方式完成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
1. 确保节支,高效保障。各参改单位要认真测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情况,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增加财政预算支出。同步探索和创新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市场化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 应改尽改,从严从紧。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补贴。
3. 分类推进,统筹衔接。要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 明确责任,分级推进。市林业局是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改革方案并审核批复。各相关事业单位是推进落实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改革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主要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实现局属各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停驶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起计发公务交通补贴或执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制度,2019年1月底前完成改革工作。
三、参改范围和改革方式
(一)参改范围
参改范围为纳入市林业局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
(二)改革时间
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于2018年12月启动,2019年1月底完成改革工作。
(三)改革方式
在确保本单位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和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对参改单位科级以下人员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按规定采用凭公务审批单和法定票据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实职科级岗位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界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或补贴保障的岗位和人员范围。对参改人员实行按照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严格禁止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参改人员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岗位和人员应从严从紧核定,原则上仅限市级事业单位实际取消配备公务用车的实职副科级及以上岗位和人员。实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的岗位和人员,各参改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结合节支情况确定。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和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副科级及以上岗位和人员按照不高于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他岗位和人员在保障区域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可凭公务审批单、法定票据据实报销或维持现有其他保障公务出行的方式不变。超出保障区域范围的公务出行按照原渠道实报实销并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在取消车辆节支费中解决,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费。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明确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及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区域范围,做好管理制度衔接。保障区域范围与事业单位驻地党政机关保障区域范围一致,如办公地点不在驻地划定的保障区域范围内,应根据实际自行划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并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从严确定保留车辆
1. 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再配备固定用车。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8〕31号)政策:州、县市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再配备公务用车。
2.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参改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需求,保留必要的科学考察、技术勘查、检疫检测、森林消防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参改单位可根据《弥勒市委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有关政策,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六)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取消的车辆,参改单位按照《弥勒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细则》规定程序,委托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报废或调剂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其中,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须先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弥勒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再按照有关程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林业局高度重视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立弥勒市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 长:孔令光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福林 党组成员、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石建强 党组成员、副局长
曾建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
江海军 副局长、江边林业局局长
赵 伟 副局长
陈保云 副局长
成 员:李永武 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王 丹 财务科科长
杨 华 人事科科长
张 明 防火办主任
鲁克成 营林队队长
刘 奎 天退办副主任
张品英 规划队队长
聂学文 森防站站长
黄海平 林科所所长
张 锋 能源站负责人
白鸿飞 木检站站长
苗卫东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李发富 干冲苗圃主任
杨文宏 竹园国有林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永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丹、杨华兼任副主任,张雪为工作人员,负责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日常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好工作。
各参改单位要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改革工作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结合实际同步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配套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完成。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参改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在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附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明确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报市林业局批准。
(三)积极完善配套措施
积极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探索和创新符合本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市林业局对批准保留的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喷涂标识标志,用于规定用途。
(四)健全完善监督审计
各参改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市林业局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纪依法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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