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林业局
- 文号弥林发〔2018〕12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林木采伐运输行政许可及管理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林林政〔2016〕60号)和州林业局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化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确保采伐审批更加便捷高效,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经市林业局研究决定,现就委托下放部分林木采伐审批许可及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行政许可的内容
自2018年2月1日起,各乡镇林业站执行下列林业行政委托事项:
(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蓄积(含)在130立方米及以下的桉树、柏树等人工林木的采伐(移植)许可证。
(二)人工商品材市内运输许可证。
二、委托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要求
(一)人工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采伐办理程序
1.林木所有者提出采伐申请,同时向林业站提供林权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有承包转让的要提供承包合同或转让协议。
2.林业站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核实,对符合采伐要求的地块作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对不符合采伐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完善《人工商品材采伐申请表》和填写《伐前公示》;并把《伐前公示》在林木采伐所在村小组公示7天。若无异议,经村小组、村委会、林业站逐级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由乡镇林业站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人工商品材市内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木材运输申请,同时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合法来源证明(以前的运输证、检疫证),运输车辆牌照号。
2.由林业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出检尺人员现场检尺,审查合格的当场填写并发放市内运输证。
(三)核准期限
1.人工商品材采伐许可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含7天公示期)。
2.人工商品材市内运输许可应当场办理完毕,(有效期可按市内运输里程具体明确到几个小时,但不得超过1天)。
三、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林业站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运输许可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办事流程进行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同时,加强各种空白证件和文件的管理,防止出现丢失、损毁的现象发生。在换领新的空白证件时,要把已经办理证件的存根报市林业局登记备案。
弥勒市林业局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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