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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业局
  • 文号
    弥林发〔2017〕1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2016〕65号)精神,现将我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在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森林资源面积、活立木蓄积总量保持了持续双增长的良好态势。“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实施“森林弥勒”建设、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林业改革和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阶段。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经济强市,构建生物多样性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把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作为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认真落实,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依法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的关键措施和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手段。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十三五”期间每年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额,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乡镇在严格执行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同时,继续强化管理,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十三五”期间,《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6]65号)批准我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3.65万立方米。其中,按照采伐类型分:主伐37.7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86万立方米、其他采伐0.19万立方米、低改林0.22万立方米;按照森林类别分:公益林采伐3.6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40.05万立方米;按照森林起源分:天然林采伐4.03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3.62万立方米。 

  三、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程序 

  国有林场的国有林采伐必须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编制采伐作业设计,通过审查,公示无异议,并上报批复后再办理采伐许可证。 

  集体或个体所有的林木采伐,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生产行为自主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集体或个体所有的林木采伐蓄积量达300立方米或皆伐面积达50亩以上的,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蓄积量300立方米,面积50亩以下的,由2人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简易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内容必须明确采伐的地点、四至、权属、林权证号、树种、林分起源与蓄积、采伐类型、采伐期限、更新期限和更新面积等事项。 

  我市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桉树、柏树)采伐,采伐时需向林木所属乡镇林业站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公示无异议的,林木蓄积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以下的,由乡镇林业站审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蓄积50立方米以上的,由乡镇林业站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树种采伐需报县林业局审核、审批。 

  严格伐区木材运输管理,木材运输严格按照《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要运输木材的,须由2名以上检尺员到现场检尺、并在木材检尺单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市内木材运输证的林木所有者持木材检尺单到所辖乡镇办理,办理市外木材运输证的林木所有者持木材采伐证、木材检尺单、植物检疫证到市林业局办理。 

  四、加强非商品性木材消耗管理 

  弥勒市属于天保工程区,天然林禁止商品性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用材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自用材只能采用择伐方式,并要及时更新。对农村居民的烧柴,以村委会为基本统计单元,统计每年农村居民烧柴所需采伐限额,经林业站核实,汇总报市林业局备案后,由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乡镇林业站要鼓励、引导农村居民通过建立村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对烧柴的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重要区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乱砍滥伐、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因履职不力或因提供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影响或违法后果的,严肃依法处理违法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弥勒市“十三五”期间各乡镇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弥勒市林业局

2017年1月4日